陶永强律师

严刑与死刑

 

相信不少读者会认为加拿大的刑法太宽松了,过于着重被告和犯人的人权而忽略了社会和受害者的利益。罪犯往往被轻判,或者在服刑一段时间后,便获得假释。最严重的罪案,也没有死刑。这岂不是纵容犯罪?我们奉公守法的老百姓,难道就没有权利需要保障?刑法是用来保障罪犯而不是用来保障社会,这不是本末倒置吗?为什么我们不向新加坡学习,向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学习,以严刑峻法去对付罪犯以维持治安?                

问得好!

偏重罪犯权益而缺乏维护受害者,正是英联邦传统刑法的一大弱点。提问题的读者大概是从亚洲来得新移民居多,来自不同于加拿大的社会背景,以不同的刑法传统观念去看加国的罪案处理问题,的确是“旁观者清”。

很好,问题出在那里是看清楚了。那么应如何去解决呢?下一步棋当怎样走呢?再下一步又如何呢?全盘棋当怎样走呢?

就丛恢复死刑开始吧!

若要恢复死刑,就先要取得大部分民意的支持,我们的理论必须有充分的说服力,要无懈可击。那么为什么要有死刑?且看支持死刑的论据:

阻吓(嚇)作用论:这理论的假说是死刑有阻吓(嚇)作用,可以减低罪案率。但是,在西方社会,一般只会在最严重的刑事案,即是谋杀案才考虑到使用死刑,而判处死刑对谋杀案的阻吓(嚇)作用却毫无数据的支持。一般论者都会指出,最常见的谋杀案发生于家庭中,这样的谋杀犯很少对外界构成危险。这样的谋杀案件,起因缘于极严重的精神压力和情绪波动,在这情况下,杀人者根本不会考虑到后果。所以在有死刑的地方和没有死刑的地方,谋杀案的罪案率并没有明显的差别。或许读者会说,即使没有肯定的阻吓嚇作用,但无论如何也有阻吓(嚇)的可能,总比没有死刑为佳。能够减少一个谋杀案也好,不是吗?再者如果把死刑用于其他罪案例如贪污案,不就肯定有阻吓(嚇)作用了吗?问题是,这减低罪案率的可能虽然是好,但我们不可以忽视死刑一旦误判,就会把无辜的人处死成为极严重而无可挽回的遗憾。在利与弊对比之下,这阻吓(嚇)作用是不能成立的。在英国和加拿大都有谋杀案误判的冤狱可作例证。

报应论:这理论的哲学基础是“恶有恶报”,所以主张“杀人者死”。问题是。那么我们是否也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们是否要法庭判决打人者被打,强奸者被奸?很明显,这是我们现代社会无法接受的报复行为。

保护社会论:这基本上是经济效率的理论。就是说,把罪犯处死可接省政府花费在监狱上的金钱。这理论把人生命的价值放在很低的位置,只适用于极权社会,不是我们所能够接受的。

谴责论:这是英国一个很有名的大法官 Lord Denning 提出的理论。就是说刑罚乃是社会对罪犯宣告的谴责和排斥,而死刑是对最严重的罪犯作最决绝的谴责。我觉得这是支持死刑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反对者认为这理论不外是变相的阻吓论或报应论,因为谴责的目的不外乎为了阻吓(嚇)或报复。我认为不然,谴责按照罪案的严重性而递增,目前英联邦传统刑法的危机就是失去了法治的尊严,公众都感觉到法制被罪犯利用以至玩弄。恢复死刑是否能维护法制的尊严呢?这起码是值得更深入研究的。当然,我们尚有难以解答的问题,例如我们为什么不能以终生监禁作为最决绝的谴责?如何保证不会误判死刑?

社会对最严重的罪犯应该以何刑罚去宣告其最决绝的谴责?这问题可以诉诸全民表决。至于如何防止误判,就真是天晓得了。把误判的证据要求提高会有助减低误判,但始终法官和陪审员只是凡人而不是全知全见的神,误判仍是在所难免的。

维护法治的尊严是否必须要恢复死刑呢?是否可以用严刑而不至于用死刑呢?聪明的读者,你认为如何?

只有一点是绝对肯定的:当你开始思考答案的时候,你已经不再是“旁观者”了。

原载20012月27日温哥华星岛日报陶永强律师《有闻有问》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