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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的信仰 翻译的失误
公有制 共有制 一字之差 贻害无穷
王桂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理事)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西方思潮,从19世纪末传入我国,100多年来,使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可以说没有马克思主义,就没有共产党,也没有中国的今天。但是,由于理论文词的误译或错译得不妥当,也使我们吃了不少亏。
“公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一词,就是错译。2002年春节,我去看望李越然同志(文革前 ,毛、周的主要俄文译员,现已略瘫,在家休养),他说,俄文没有“全民所有制”这个词。英文版的“苏联社会主义问题”一书中,据俄文原意,译为Public ownership,意为公共所 有制,并非全民所有制(英文应为whole Peoples ownership)。当然,我认为“公共所有制”也不妥,应当译为“共同所有制”,即按吴黎平(“反杜林论”的译者,即吴亮平,曾在延安为毛泽东任过英文翻译,建国后曾任化工部副部长)在《反杜林论》中译成的“共同 所有”,而非“公共所有”。
“公”同“共”,是差别很大的两个字。我国的翻译界,不论什么文(英、德、法……),感到最大的困难就是将中国的“公”字译成外文。
在中国,“公”家的东西(车、汽车、自行车,以及桌、椅、板凳,等等),都是不易被爱护的。公家的自行车,很快就损坏了,而自家的自行车,则被爱护得无微不至。
而共同所有的,则因为其中有自己的份儿,就会很关怀、爱护。
因此,在“公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工厂或单位里,“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的现象就很普遍。而当工厂改为股份制后,持有股份的职工,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监督 、反对、检举那些偷拿或破坏共同财产的人的恶行。而国有制企业的领导干部只对任命他的上级负责,瞒上欺下,以权谋私,贪污盗窃,就成为腐败的根源之一。公有制实是腐败的温 床。
我们的干部文化水平低,外语不通,常闹笑话,非自今日始。例如,1950年,我被分配到中 财委计划局综合处工作。每周几次听苏联专家介绍如何编计划。他们将全部计划表格给我们 。封面是“国民经济计划”。我们那位处长(纺织工人出身)一看,就发问了:“怎么是国民经济计划?搞国民党的计划,怎么行?我们是人民的代表,应当编人民的计划!”他当即 大笔一挥,将“国”字改成了“人”字,封面就成了“人民经济计划”。后来,据说是在周总理那里,改回为“国民经济计划”。
各国人民用以表达思想的语言和文字,不尽相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外文的一个字往往包含中文的多层意思。我国的翻译人才,日益增多,他们在将外文翻译成中文时,往往根据自 己的理解而各取所好。因此,对于“共有”一词的翻译,有的正确,有的不妥。
例如:1995年9月27日,人民日报第11版转载《求是》1995年第11期上刊载的《马克思、 恩格斯是怎样使用‘公有’和‘社会所有’概念的》一文中,说到:“在马恩著作中,‘公有’(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Gemeineigentum)和‘社会所有’(Gesellschafliches Eigentum)这两个概念都是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使用的。在其后的几十年间,两者始终并 用不悖,并且经常同时使用甚至互换使用,其中‘公有’的使用频率高于‘社会所有’。”
经查,上述文字中的“公有”应该译成“共有”,不应该译成“公有”。据《德汉词典》(我国1987年第1版):Gemeinschaftliche一字解释有如下意思:1.公共的、共有的、共同的 ;2.一起,共同的;同某人一起干某事。从这些解释中,如果对共产主义有知识的人们来说,无疑应该泽成“共有”,而不会译成“公有”。
上述文字中的“社会所有(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据《德汉词典》释义:“Gesellschaftlich”也有“公共的”的意思。但这个德文词比较“陈旧”,所以用的少。
这同上文所说的,马克思后来用得多的还是Gemeinschaflich(共有)一词,是一致的。
《共产党宣言》德文是“Manifest Der Kommunist Pertei”;英文是Manifest of communist party”。德英两种文字几乎是一样的。只是发音、字母略有差别。英文的Communist party(共产党)、Communism(共产主义)、communist(共产党员),均由“Comunity”一 词衍化而来。
Community一词的中文意思,旧的英汉词典释为:“社会、社区、团体、共有、共同性、一致。”1984年出版的《英汉大词典》释意为:
(1)公社,村庄,社会,集体,乡镇,村落;
(2)共有,共用,共同体,共同组织,联营(机构);
(3)共(通)性,一致(性),类似性。
据外文知识较多的同志们说:中文的“公”字在外文(英、德……)中很难找到合适的词。而中国人又常把外文的公共、共有、共同等词,常常只译为“公”字,而不译其中的“共”字。
这大概是因为中国自古就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等儒家圣言;孙中山的“天下为公”墨宝,传播极广;多才多艺的顾毓1947年还发表过“粮食公有论”、“企业公营化”等文章,毛泽东等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也有过“立党为公”、“公而忘私”之说。
总之,在中国人的习惯里,“公”是同“私”对立的,而且赋予“善”与“恶”的道德色彩,如“大公无私”、“损公肥私”等。在极左思潮中,还把“私”说成是“万恶之源”,提出要“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所以,既然要消灭私有制,那么建立“公有制”似乎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其实“公”与“私”是事物两种客观存在的形态,没有是非罪恶的性质差别。而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现在这里却出现了相反的状况,“私有制”成了不可替代的、合法、合情、合理的存在形态。而不少“国有企业”却成为低效率和孳生腐败的温床。一些失败了的“国有企业”转变为私有或股份制企业,也就成为新的出路。
马克思说的共有制,是共同拥有,共同所有,不是我们中国人所习惯的“公有” 。我们习惯的“公有”,是公家所有、单位所有、机关所有、政府所有、国家所有,仅是同皇家所有,私人所有相对立的。
马克思说的“共有”,是若干劳动者的共同所有,是若干个人所有制的联合所有。他说的“社会所有”、“公共所有”,也应理解为“共同所有”,不应理解为我们的“公有”。
总之,“公有”与“共有”,虽只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差甚远。斯大林说的“公有制” ,英文为“public ownership”,也应译为“共有制”。就这个词的本身来说,不算错.但斯大林把公有制说成是“全民所有制”(Whole peoples ownership)和集体所有制(Collective ownership),这是斯大林的“创造”,是对马克思学说的误解,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
马克思、列宁从未讲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大概因为这两种所有制的产权都是不清晰的,虚无飘渺的,而马克思讲的股份制、合作制、合伙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 、劳动者的私有制、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其产权都是一清二楚的。
所有制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所有制问题,搞乱了,就一切都乱。1958年大炼钢铁时,我国农民最头痛的问题就是:“弄不清什么东西是我的,什么东西不是我的?”因为那时大刮“共产风”,农民家里的门板、床铺被卸走了,铁锅和铁器等都随便被拿去炼铁了 。农民茫然不知所措。
那时候,干部瞎指挥,滥用劳动力,无情地让农民日夜守在地头上看水或工地上炼“铁”,农民每天睡不了几小时觉。有人问农民,“什么是共产主义?”回答是:“大概就是整天整夜不睡觉了吧!”
应该记得,咱们“中国共产党”不是随便定名的。党的创始人陈独秀在上海根据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拟名为“中国共产党”之后,亲笔写信给北方的李大钊征求意见。李大钊回信同意,才定名。顾名思义,共产党就是推行共有制的政党。如果推行“公有制”,那就是“公产党”;如果推行“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制”,那就是“全产党”或“国产党”,都不是“共产党”了。
斯大林的错误理论,导致了苏、东社会主义最终垮台,众所周知,这里就不赘言了。
[附]争鸣:能够用“共有制”代替“公有制”吗?宗寒
现在有人提出用“共有制”代替“公有制”,并且把它作为“深化改革不可缺少和无法回避的重大步骤”看待。能够用“共有制”来代替“公有制”吗?用“共有制”代替“公有制”,在理论上能不能成立,在实践上会引起什么样的严重政治后果?这里谈一点看法。
一、共有与公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主要是私有财产的共有,是私有经济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当然也有例外。共 有中的共有物,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公有分一般公有与社会主义公有两类:一般公有是泛指,可以是原始社会的公有制,也可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联合起 来的劳动者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国有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对主要生产资料共同占有,集体所有是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公有制 的对象仅指生产资料。财产共有作为一个法权概念,最初是奴隶制时代出现的。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初期出现了私有财产,接着形成了国家的法律。奴隶制国家和法是用来维护和巩固奴隶主私有制的。公元前 450年罗马帝国颁布的《十二表法》(恩格斯称之为“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提出了物权,认为所有权就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 。对物的“完全支配权”是指私有财产。夫妻财产、两个子女继承的家庭财产,叫做共有。共有是指数人共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有物中的数人,是私人,所以共有是私人所有。法人共有:在私有制社会也是私有制。在《罗马法》和西方法律中,法人有社团和财团两类。社团指国家、地方政府、祭司等。财团是企业、慈善团体、寺院等。私有制社会的国家、地 方政府及寺院等,都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者、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成员被迫结成‘我们’、法人、国家,以便保证他们的共同利益,并把由此获得的集体 权利赋予少数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3页)其他国家法律对“共有”的界定与罗马法大同小异?古来如此,现今亦然。私有制社会也存在某些所谓公共使用的财产,如 公共土地、牧场、河川等,西方法典中叫做“公有物”或“共有物”(空气、阳光、海洋、 海岸),不称共有。“公有物”一部分由元老院管理,一部分由奴隶主、封建主管理,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且他们有权随意处置,所以“公有物”本质上也属私有。
共有主要是在四种情况下形成的:一是,由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如几个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的财产有继承权,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后,在未分割前,形成共有;二是,由第三人的意愿产 生的。如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屋赠给乙、丙二人,房屋就为乙丙共有;三是,由偶然事件产生的。如甲乙的小麦混到了一起,小麦就属甲乙两人共有;四是,当事人订立合伙契约产生的,合 伙契约可以是二个人合伙,也可以是股份制的契约合伙,这两种合伙,在私有制条件下,都属于私有制。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有的吸收员工入股,还出现了一些所谓“员工持股计划” 之类的股份制企业。但员工的股金微不足道,只能说是资本积聚和集中的一种手段,不可能 影响和改变资本的性质,谈不到与资本“共有”。对此,西方经济学家都是承认的。
我国民法也有“财产共有”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8条说:“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 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法人对共有财产不 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从共有财产的内容看,可能是私有,也可能是其他财产合伙或合股所有。私有财产的共有是私有制;公有财产的共有是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称公有制清 楚明白、名实相符,没有必要改成“共有制”。如果共有财产中有公有的也有私有的,公有部分属于公有,私有部分属于私有,增值部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分析,才能表明企业的财 产构成情况,单从法律条文是无法判定财产性质的,笼统的叫“共有”,反而使人糊涂。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尖锐地指出:生产资料私有,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 础。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他们一直强调:“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劳动;生产资料的集中,这是无产阶级追求的希望,也 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710页),“共产党人可以 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 286-287页)只有把“一切生产资料(当然也包括土 地)转归社会公有”;实现“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改变旧的社会制度;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建立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首要和根本性问题,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看作同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马克思著 作编译局的同志曾经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关涉及到所有制问题的130多篇文章和250处 重要论述作过统计,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使用“公有”这个词来表达未来社会的所有制,使用“公有”的频率很高。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公有制时,也用过“共同财产”、“公共占有制”、“公共占有 ”、“财产公有”、“社会占有”、“集体占有”等范畴,但其含义与“公有”没有区别。
他们在个别文章中,也用过“共有”两字,但用时加了严格的限制词。如《反杜林论》中说,未来社会“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 式”(《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0卷,第151、710页)“无产阶级将取得社会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同上,第4卷,第365页) 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说,“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同上,第4卷,第365页)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所指都是公有制,废除私有制,用“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取代资本所有制,而决没有发展建立在私有基础上“共有制”的意思。
马克思经典作家所说的公有制,含义始终是明确、确定的,也是十分科学的,即指把生产资料“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改变为自由联合体的劳动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 (同上,第17卷,第597页)“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同上,第1卷,第266、273页)“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得到实现”,占有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资料总和的占有,消灭私有制。”(同上,第3卷 ,第 76-77页)“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9页)可见,他们是把公有 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来分析的。
三、用“共有”代替“公有”,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直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党的几代领导核心都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巩固发展公有制。 毛泽东同志说:“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所谓经济基础,就是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19页)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主体必须是公有制,这要坚定不移 。”(《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也列入了我国的宪法。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决定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制度,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坚持它,国家就兴旺,民族就复兴,广大人 民的生活就会日益提高。这一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广大人民已经从以公有制为主体中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切实的实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了明显的发挥和体现。因此不能有任何动 摇。即使是措词的微小变动,都可能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和实践的混乱。如果改变提法,人们自然会发出疑问:是不是公有制为主体错了?是不是放弃以公有制为主体了?
西方敌对势力一直在攻击公有制,污蔑中国“在逐步”“放弃公有制”,中国体制改革是在走“商业社会主义道路”。我国有些人也提倡“非国有化”,提出“应以民营为主体” ,“没有必要非要公有制为主体”,等等。改变提法,不论主观动机为何,客观上可能是加入这些观点的大合唱,造成思想混乱。
改变提法,不是名词之争。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核心,不仅仅是单纯对物的占有关系,它所表现的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共有”这种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提倡 “共有”,实质上是要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瓜分为和分割成为一个个私有制,是要用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共有”,来代替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少数人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剥夺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不论是按份共同,还是共同共有,最终只能是这 样的结果。
马克思曾经说过:“私有制把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成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当它被我们直接占有, 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 (《马 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4页)“共有制”提倡者就是要用马克思所批判的这种心态来改造公有制。
可以分析一下股份制。股份制是一种“共有制”。单纯从股份制的形式上是看不出它是姓公还是姓私,关键是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作为一种现代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我们提倡 发展股份制,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改为股份制。这不论对扩大资本来源,提高资本运营效率,还是实现两权分离,提高公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都是有好处的。但是,我们实行股 份制,从整个社会看,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笼统地提“共有”,丝毫不顾股份的内涵是不行的,那可能使我们陷入危险的境地。苏联、 东欧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
说什么“共有制”“亦公亦私”,可以“提高效率和公平”!“亦公亦私”是假象,不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让私有制占主体,“公”就很难持长久;在那种情况下,所谓“提高效 率和公平”,最多也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理论前沿》2000年第8期,,王桂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理事)推荐)
陈独秀研究动态编者唐宝林先生点评:
比较出真理。如果分开来看,上面两篇文章似乎都有道理。而比较来看,就不一样了:一个是从实际出发,用实践来检验,对国计民生有利还是没有利,来分析一种理论、观念是不是真理,并且与时俱进,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一个是从概念和所谓的原则出发,坚持一种僵死的教条主义,不受实践检验,更不管对国计民生是不是有利,还美其名曰“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二者的风格也不一样:王桂五先生充分地摆事实,讲道理,光明磊落,心胸坦荡。他说如果要发表他的文章,一定要同时刊登他推荐的这篇反对他的文章。而宗寒先生的文章,总是认为自己“一贯正确”,对不同意见无限上纲,打棍子,扣帽子。这种“左倾”思潮所以能在我国长期存在,一是靠这样的诡辩和对人民的欺骗,二是靠少数人权力支撑。但是,这恰恰又是他们的弱点。因为,人民不能永远被欺骗,少数人的权力也不能像“非典”(SARS)那样长远肆虐。
转载《陈独秀研究简报》3003年5、6期合刊,感谢唐宝林先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