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柳村>>编者小议


老鼠过街 不准喊打

--评刘兵先生的奇谈怪论


    被捧为“哪里有刘兵,哪里就有科学。”(据 〈生活方式--刘兵教授的叙述及其他〉,2001年9月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韩建民策划)简直是科学化身的 “科学文化人”刘兵博导,现在又发出〈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据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网站),给我们上起法治课来了。
    但是看来看去,什么是学术打假中的法治,究竟该根据什么法律,按照什么程序,应该由那个执法机关来整治学术中的假,刘兵先生都讲不出来。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 只剩下个人不要去打学术中的假。

    在刘博导的眼里,个人去揭露学术中虚假,以及支持这种打假,都是“一种不正确的、缺乏法治意识的观念在起作用。”
    按照刘兵先生的说法,个人,特别是“学术共同体以外的非专业人士,”没有打假的资格,但他没说出是那条法律中有此规定,应该是刘兵先生规定的,那么别人不按你的规定办就是“缺乏法治意识”,难道刘兵先生在这里又成了法律的化身吗。
    刘兵先生作出这样的规定,理由是:“学术研究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要求对学术打假,要有一种体制的保障,而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
    确实需要体制的保障,商业打假也如此,但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能等于不允许个人去干预吗?

    要讲特殊性,什么行业都有,而且现在说的是打假,不是争论学术中谁是谁非。现在揭露得最多的案例是抄袭剽窃,抄就是抄,并无多大的特殊性。

    譬如东南大学李仕锋、顾冠群剽窃外国同行成果一案,揭发者提供的材料是:

剽窃发表的文章:《IP over WDM网络集成动态路由算法研究》
作者:李仕锋、顾冠群
*

*据后来东南大学发表的〈关于“东南大学校长剽窃外国同行成果”的真相的说明〉说:”网上所传顾冠群校长剽窃外国同行成果,此说不实。据调查,署李仕锋、顾冠群的文章未送顾冠群院士审阅,是李仕锋私自署了顾冠群为第二作者。因此,此文实际上与顾冠群没有关系,更不是其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成果。此文及其冒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完全是李仕锋的个人行为。”:此乃东南大学内部事务,揭发者无从得知,故所作揭发完全正当。)

单位:东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教育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集成重点实验室
发表于《现代有线传输》2002年6月第二期
主办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 四川省成都市大慈寺路22号
编辑出版: 现代有线传输编辑部

被剽窃的原文是“Integrated Dynamic IP and Wavelength Routing in IP
over WDM Network”,发表在In Proceedings of IEEE INFOCOM 2001 April.非常容易在网上查到这篇文章。

说明:《IP over WDM网络集成动态路由算法研究》一文系完全从英文原文中翻译而来,包括性能评价曲线图都是一模一样的,这个一对照就可以看出来。而且没有任何注明翻译的字样,显然属于剽窃。这种剽窃十分的明目张胆

    因此,刘兵先生用学术研究的特殊来否定个人的学术打假从理论到实际都不能成立。


    “科学文化人”讲不清自己的歪理时,常用打比方来代替说理,刘兵先生也不例外,在这里也打了个比方:“比如说,某个公安部门存在问题,对小偷治理不力,那么,是否就可以由非警务人员随意认定某人是小偷并施以私刑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算是在某次抓到了真正的小偷,也仍然不能说是合理的作法,因为在缺乏一种体制的监督的情况下,非专业、非体制的行为无法避免抓错的可能,更不用说只有在体制化的机制中,才可能真正做到‘无罪推定’”。这些话,看来看去又是只能使人糊涂。
    刘兵先生说非警务人员“随意认定某人是小偷并施以私刑”不合法,难道警务人员就可以使用私刑,不是“随意”为之就合法了吗? 从这段话就反映出刘兵先生其实并没有法治观念。 任何情况下任何人设私刑都是应该坚决反对的,如广州白云区十多村民乱棍打死小偷 新华网2002/09/21海南村民私刑枪杀偷车贼2002/09/20,我在〈需要认清具有中国特色的恐怖主义〉一文中曾以之为例。 之后又有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当作“三无人员”收容的孙志刚,在广州市卫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被殴打致死一案,更是众所周知, 正在研究法治的刘兵先生当然清楚,请问这与学术打假如何联系?

    按照刘兵先生的规定,如果看见有人在偷商店的东西,或在公共汽车上掏人腰包,非警务人员只能看着,不能去抓,必须等警察来动手,否则就是“一种不正确的、缺乏法治意识的观念在起作用。”而在长途汽车上,恶棍强奸妇女,周围 袖手旁观的人,就不该受到舆论谴责,而应该赞许这些见恶行不去制止的人有法治观念,“见义勇为奖”也不该设立了,因为此奖就是奖给非警务人员的。(参见奖章颁“英雄”——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授予许阳光同学“见义勇为奖”

    刘兵先生既然把学术打假与设私刑联系起来,把打假中的问题说的很严重,但是没有说明究竟具体指的什么。我倒是在网上见到,一 直有人在攻击方舟子的学术打假是私设刑堂,有时还加上何祚庥院士,说他是判官、是棍子、是打手等等。刘兵先生的言论不免使我产生联想,是不是也是 针对方舟子和何院士而发?然而方舟子不过是在网络上发表了一批揭露学术腐败的文章,何院士不过是在报刊上发了点揭露批判伪科学的文章,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在公民权利上的判决和处理,何以就成了私设刑堂。

    当然刘兵先生也许另有根据。就应该说得明白点,拿出证据来,以免大家作出对刘兵先生不利的猜测。

    而不管刘兵先生反对个人学术打假的动机如何,即使真的有维护法治的愿望,提出打假要有他规定的资格,其效果也是在起着阻碍打假,维护腐败的作用。

    按照刘兵先生的“法治”,不允许个人的学术打假,“学术共同体”又在哪里呢?更找不到相当警察的角色,结果只能听任学术中的弄虚作假泛滥。事实上也已经出现这种危机,如2004年4月3日的三湘都市报在长沙报道,因时下正值应届毕业大学生交毕业论文的日子,论文买卖火爆 ,这些论文则是从网上找找、书上抄抄,东拼西凑出来的。

    窃以为衣服、食品等等的假冒伪劣,固然可恨;但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还是在物质上,而学术领域内的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则在毁坏着人、特别是青年人的精神。

    言教不如身教,既然老师可以抄袭剽窃,伪造学历,弄虚作假,以学术权谋私,学生买篇论文,雇个枪手,也就顺理成章。而这些人是被当作国之栋梁的,如不遏止,等他们把这些弄虚作假的 师傅真传,带到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就是民族的灾难。这个道理很清楚。

    所以,自古以来,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欺世盗名的行为,一向为士林所不齿;考试作弊,更是要受到朝廷的惩办,那些负有责任的主事官员,被充军发配直至处以极刑的都有。时至今日,学术中的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 有愈演愈烈之势,为大家所深恶痛绝,可谓到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程度,此时刘兵先生却出来教训大家,不仅打不得,喊也喊不得,不是奇谈怪论是什么!

    还有个奇怪现象。刘兵先生和与他“焦不离孟,秤不离砣”的江晓原先生,原本对个人的学术打假至少在表面上是支持的,海外一个名为〈理学〉的网站中,有署名为曦月者在《二十一世纪对科学的认识 —— 对“科学文化研讨会学术宣言”的思考》一文中留有如下的记载:

江晓原曾撰文,送方一个少侠称号,如此描摹方:“就像武侠小说中经典的一幕:远方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少侠’,艺成下山,突然崛起,敢作敢当,不管不顾,连续向各路成 名高手挑战,几处场子,被他踢翻;几个好局,被他搅散。而且内力深长,刀法明快,几番大战,都不落下风,一两年间,名动江湖。设局高手,人人自危,都道‘方舟子来也’。”“刘兵专为方出版的《溃疡》一书的书名献计献 策”。

    现在我看到,方舟子还是原来的方舟子,他的打假还是原来那样打假,
    但刘江二位对待学术腐败的态度却是180度大转弯。为什么?我不能臆测,倒是刘兵先生这篇〈 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 〉最后的一段话,使我得到启发,便借花献佛,按刘兵先生的格式改写了一下,以赠刘兵、江晓原、吴国盛三位“科学文化运动中的重要人物”(吴岩:科学文化运动——我印象中的科学文化人) ,作为本文的结束。

 

刘兵先生的原话:“其实在目前的一些个人“学术打假”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说,当你看到某人不受制约地在许多并非他本专业的领域中充满自信、所向披靡地挥舞着“学术打假”的大棒时,首先就要对这种打假行为本身有所怀疑了。”

我的回赠:“其实在目前的一些反对个人“学术打假”的言行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说,当你看到某人对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极力回护;还有一些人对打假者竟发出“方XX是在美国靠正当途径解决不了温饱问题的三无人员,连他打假的动机都值得怀疑”,“新华社,中央台捧一个以美国利益为核心,花样翻新反华的小丑,值得玩味” 这类攻击时,首先就要对这种反对打假行为本身有所怀疑了。

陶世龙,200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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