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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征求意见稿之二十二,2002年2-7月)

   

四、政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党政分开,还权于政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种种弊端,大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表现形式,党政分开的实质就在于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摧毁某些人藉以攫取特殊利益的权力基础。

实行党政分开以改革政治体制,是邓小平早在1986年6月就已提出过的思想(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4页),同年9月,他又进一步指出要把党政分开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位(同上第179页)。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13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赵紫阳在大会上的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正式把实行党政分开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项任务,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党政分开”。

为什么要把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呢?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的种种弊端,归根到底的主要根源是封建专制主义,党政分开的实质就是要肃清专制主义。赵紫阳在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把邓小平的“八一八讲话”作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而“八一八讲话”所列举的大量需要肃清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大部分可以归结为专制主义。赵紫阳在报告中谈到: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这可以说是对“八一八讲话”所列举的专制主义种种表现的简要概括。赵紫阳接着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他还说:“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克服官僚主义现象和封建主义影响。”这句话是对前面所说的“兴利除弊”的具体化,兴利就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除弊就是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只不过是把后者说得含蓄一些罢了。

十三大政治报告对党政分开的涵义作了明确的界定:“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这个思想在邓小平的“八一八讲话”中就已经有了,他说:“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治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并且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从十三大到现在,十五年已经过去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以党政分开为关键的政治体制改革,却至今杳如黄鹤,毫无音信。报刊上的文章,会议上的文件,讲坛上的报告,甚至在直接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煌煌文告中,都避而不谈党政分开。十五年来,政治体制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依然如故,甚至变本加厉,严重地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正如十三大政治报告所曾指出的那样,不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

为什么政治体制的改革会出现这种停滞局面呢?这固然同“八九风波”导致政治形势逆转有关,但深层的原因在于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旦具体实施,必将损害某些特权者的利益。因为党政分开的目的既然要实行高度民主,完备法制,就必然会触及肃清专制主义,摧毁某些人藉以攫取特殊利益的权力基础,所以他们反对政治体制改革,反对党政分开也就成了合乎逻辑的必然了。例如,1986年6月邓小平提出必须改革政治体制,并且明确表示要把党政分开作为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北京知识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一些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纷纷举行研讨会,掀起了探讨政治体制改革的高潮。这个顺应历史规律的趋势,却使某些人痛心疾首。1987年春在河北某地的一个座谈会上,与会者在为拱倒胡耀邦而弹冠相庆的同时,还忘乎所以地指摘政治体制的改革,某位权威人士公然说:去年秋天知识界研讨政治体制改革,掀起了“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高潮。就在他们想在全国发动反自由化运动的企图遭到压制之后,党的十三大通过了赵紫阳的政治报告,推行以党政分开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列入了党的行动纲领。这对于那些政治改革的反对派和他们的理论代言人来说,无异是当头棒喝。但他们消沉不了多久便重整旗鼓,“八九风波”为他们提供了东山再起的机会,有的人甚至把政治体制改革也列为出现风波的原因。由此,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党政分开,就成了理论探讨的禁区,更不用说要付之实践了。

反对党政分开的论据,据我见闻所及,主要有两大理由:一是削弱党的领导,二是背离无产阶级专政。

 

▲党政分开将加强党的领导。藉口会削弱党的领导而反对党政分开,实际上是要保持党对权力的垄断,保持专制主义特权。

党政分开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十三大政治报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削弱党的领导的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政分开只会加强党的领导。报告说:“党政不分实际上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党政分开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党政不分使党顾不上抓自身的建设,党政分开才能保证做到‘党要管党’;党政不分使党处于行政工作第一线,容易成为矛盾的一个方面甚至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党政分开才能使党驾驭矛盾,总揽全局,真正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党政不分使党处在直接执行者的地位,党政分开才能使党组织较好地行使监督职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党政分开和党政不分的利弊在这里已经讲得清清楚楚。那么,为什么有些人总认为党政分开会削弱党的领导呢?关键在于他们把领导同权力等同起来。因为党政分开意味着党必须放弃行政权力,而行政权力又同某些个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联系在一起。有权就有人吹捧拍马,有人请客送礼,说话有人听,外出有人跟,办事方便,面子光鲜,既有名又有利。党政职能一分,这一切都没有了,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反对党政分开,就是为了继续保持专制主义特权。

政治权力是与国家俱来的历史现象,它将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当国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出现时,为了调节社会成员的不同利益,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就必须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就其性质来说只有管理和服务两大功能,但有史以来的统治阶级都把管理和服务的权力转化为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权力,使国家成为镇压与专制的机器。这是国家权力的异化。共产主义者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夺取政权后就应当恢复国家权力的本来面貌,用以管理社会,服务人群。领导虽然也是一种权力,但它并不总是表现为权力,并不总是通过权力来表现自己。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它主要不是通过权力,而是通过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决策的正确性来实现领导的。长期以来,我们实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不但混淆了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的区别,而且也混淆了用于管理和服务的国家权力同用于压迫和剥削的特权之间的区别,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对权力的垄断,等同于特权,这才会出现邓小平“八一八讲话”中所列举的那些权力过份集中、人身依附、官僚主义、一言堂、家长制、猫鼠关系等等弊端。

有一个例子也许可以用来说明某些人对党的领导的误解。前几年有一个电视剧,描述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什么都管,村里按了一部电话他要锁起来,村干部村民打电话都要他批条子才行。这就是某些人对党的领导的心态:什么事都要归他管,所有人都要听他的话,讨他的好,才算是体现党的领导,尽管很多事他们管不了也管不好。例如,有些党委书记根本不懂法律,却要掌握司法案件的干预权和最终审批权,结果就很难避免错批错判。1987年十三大召开之前,在一个由部分省市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上,有一位同志说:这儿年的冤假错案,百分之八九十是党委办案的结果。其他到会者均表赞同。这种以党代政、以党干政的现象,十五年来始终得不到纠正。最近各地推行基层民主,由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有的地方竟明文规定村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不是实现党的领导,而是对党的领导的嘲弄。在国有企业里,前几年有所谓“两心”的争论(以厂长为中心和以党委为核心),实际上是权力之争。只要分清政治领导和行政权力的差别和界限,争论便可消除。近几年来,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这些企业应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能够独立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但是,一个“党管干部”的原则,实际上把政企分开、自主经营都否定掉了。企业经营者应该由市场和企业自身来选择,还是应由党委组织部门委派?哪个办法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其中的优劣得失,不言自明。但“党管干部”至今仍被认为是体现党的领导的组织原则,成为国资控股的股份公司必须遵循、不得动摇的铁则。为什么?就因为指导思想上认为党的领导只有通过党的机构行使管理权力才能实现。这不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恰恰相反,是保护了专制特权,“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

实行党政分开要求党和政府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能。党的职能是对国家和社会实行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国家机关的职能,一是管理,二是服务:既要调节和处理国内各种矛盾,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客观条件,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也要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保障公众的各项权利,使人民安居乐业。党的领导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体现党所确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通过在政权机关供职的党员来贯彻执行。党政分开只不过是明确党和国家政权的不同职能,使两者各司其职。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政权机关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治体制的这一改革将消除党对权力的垄断,削弱的不是党的领导,而是植根于专制主义的种种特权。消除这些外在于党的职能的赘疣,只能使党的领导更加健全,更强有力。

 

▲认为党政分开会削弱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无中生有的伪问题。把无产阶级专政同一党专政混为一谈,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曲解。在中国,过去既没有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今后也没有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

反对党政分开的第二个理由是实行党政分开会削弱无产阶级专政,甚至意味着放弃无产阶级专政,这更是无稽之谈。这是建立在错误的理论认识上的错误判断,是一个无中生有的伪问题。党政分开要削弱的是以党代政、一党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无关。

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是马克思在1850年写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提出来的。他在那篇文章中指出:无产阶级“要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稍许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都只是一种空想”,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并把“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列为革命社会主义的理论内容。(《马恩全集》第7卷第37页第104页)。一年多后,他在致约瑟夫·魏德迈的信中说:“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同上第28卷第509页)这里包含着两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内涵:

第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必然是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之后,建立起不与其他阶级分享而由无产阶级独掌的政权。马克思在总结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的经验教训时,鉴于掠夺了二月革命成果的资产阶级的叛卖行为和小资产阶级政党的软弱、动摇、退却,认为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而必须彻底地把它打碎,由自己直接掌握政权,才能巩固革命的胜利,改善自己的处境。所以他提出了“工人阶级专政”和“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的思想。这里面丝毫也没有一党专政的意思。历史上第一个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而且受到马克思恩格斯肯定的是巴黎公社,而领导巴黎公社的公社委员,多数信仰无政府主义,是布朗基的信徒,也有一些普通军人市民和工人,还有十几个马克思领导的第一国际的成员(在92名公社委员中,有国际的会员17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巴黎公社委员会,就是由工人阶级的这三部分成员——两个党派和无党派工人构成的。这里根本没有一党专政的影子。把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专政混同起来的是列宁。他在1920年写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书中,批评德国工人反对派把党专政和阶级专政对立起来,把领袖专政和群众专政对立起来。他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领袖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列宁全集》第31卷第23页)这就是群众专政——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著名公式。在这里,列宁出于他的政治需要,实际上是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独掌政权的思想改变为由无产阶级的一个政党来独掌政权,把阶级专政变为一党专政。他把自己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定位为唯一正确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个排外性的政党在夺取政权后,在国内排斥其它工人政党和派别,连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部的少数派(孟什维克)也被斥为异端;对外排斥第三国际以外的一切工人政党和派别。所以他把无产阶级专政解释为一党专政即布尔什维克党专政、领袖专政也就顺理成章了。无产阶级专政=布尔什维克一党专政=领袖专政的公式,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歪曲,也为专制主义在苏联的复辟打开了通道。领袖专政在列宁的时代虽然已经表现出个人专政的迹象,但多少保留了领袖集团专政的形式;到了斯大林的时代,无产阶级专政就表现为赤裸裸的个人专政了。不但如此,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专政的错误公式更由于第三国际规定其成员必须接受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而扩散到全世界。中国共产党一大通过的党纲,就列有“承认无产阶级专政”一款。我们学习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实践,从一开始,学习的就是苏联模式。列宁关于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公式,在中国共产党内可谓脍炙人口,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的色彩。因此,要实现党政分开,首先就要从观念上清除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专政的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党政分开要削弱的是一党专政,而不是并不存在的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另一个内涵,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消灭一切阶级的手段,它适用于从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之后到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里是非常短暂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转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无产阶级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因为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的一个独立行动。”(《马恩全集》第20卷第305页)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里是这样论述的:“通过把劳动资料转交给生产者的办法,消灭现存的压迫条件,从而迫使每一个体力适合于工作的人为保证自己生存而工作,这样,我们就会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唯一的基础。但是,必须先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才可能实现这种变革。”(同上第17卷第468页)可见,他们认为,在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建立起自己独掌的政权之后,便“把生产资料转变为国家财产“或“转交给生产者”,并且“迫使每一个体力适合于工作的人”都参加工作,这样,阶级消灭了,国家也消灭了,无产阶级专政也就结束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这个理论不适合于中国国情是十分明显的。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在第一次党代表大会上通过党的纲领,其中提出“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把无产阶级专政列入党的纲领,表现了新生的革命政党在理论上的幼稚和盲从,是照搬列宁主义教条的结果,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诚如前引马克思致魏德迈的信所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在原始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应运而生的。在阶级存在的漫长的历史阶段里,在阶级斗争的舞台上曾数度变换角色。在这些历史转折关头,总是由与生产发展程度相适应的阶级充当主角,取代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的阶级。只有在生产高度发展,无比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能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时,阶级才有可能从历史舞台隐退。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的高度发展阶段为前提的”(同上第20卷第307页)。当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消灭阶级的程度,阶级的存在仍为生产所必需时,阶级是不可能消灭的;即使是专政的暴力勉强消灭了阶级,它也会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而重新出现。以中国在20世纪上半纪的生产发展水平,阶级必然会存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夺取政权的革命阶级的首要任务是容许阶级存在以发展生产,而不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消灭阶级。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论,把中国革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产阶级性的民主革命阶段,革命胜利后将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广泛地发展资本主义”(《毛泽东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126页),资产阶级对于生产发展和社会建设仍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级;待生产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的条件具备之后,再从容地进入革命的第二阶段。这个具有伟大意义的理论创新,实际上是否定了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不适宜的。首先,中国革命的性质既然是民主革命,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政权就只能是民主主义的政权,是若干革命阶级联合的政权,而不可能是无产阶级垄断独掌的政权,但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涵义便是无产阶级独掌政权而不与其他阶级分享。可见,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性质来说是与无产阶级专政不相容的。其次,无产阶级的任务是要消灭阶级,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资产阶级是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消灭阶级就意味着消灭资产阶级。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新社会以发展生产为第一要务,资产阶级仍然是一个能够对社会生产发展作出贡献、富有活力的阶级。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消灭这个阶级,显然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第三,专政只有在革命胜利后一个短暂的时期内才成为必需的极端手段。诚如马克思所说:“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马思全集第5卷第475页)这个专政是为了肃清革命敌人的复辟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本质上不同于旨在消灭阶级的无产阶级专政。第四,专政是“不受限制的、凭藉暴力而不是凭藉法律的政权”(列宁语,见《列宁全集》第10卷第186页)。这种不受法律制约的暴力行为,对于镇压企图复辟的反动势力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复辟的暴力只有用革命的暴力才能战而胜之,另一方面,刚建立起来的新政权还来不及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一旦制定出新的法律,就必须凭藉法律而不能再凭藉暴力行事,从而结束专政。法律是对专政的否定。建国之初的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属于专政范围,那是为了铲除已被推翻的三大敌人的复辟基础。即使是这类暴力措施,新政权还是制订了《镇压反革命条例》和《土地改革法》,把这些暴力措施纳入法律规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法律完全取代专政,专政的历史任务已告完成。第五,改革开放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转化,将使消灭阶级成为可能,但它将通过自然的和平的方式实现。在阶级的消灭过程中,既没有无产阶级,也不需要通过暴力手段,它与无产阶级专政无关。总而言之,中国过去既没有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今后也没有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所以,所谓党政分开会削弱无产阶级专政,完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伪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都把无产阶级专政看成是从革命取得胜利到实现社会主义的整个漫长的过渡时期的国家体制。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提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就是对列宁观点的继承和发展。1949年,他以“人民民主专政”取代“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在理论上政治上都不失为明智之举。但他1953年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又回到列宁观点了。在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指导下,50年代进行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没有具备消灭阶级的客观条件时消灭了资产阶级。接着,又提出“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中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并且把知识分子划为资产阶级,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把一批又一批知识分子打入社会最底层,造成了严重的无可弥补的损失,这个教训应当永远记取。

应当指出,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不很科学的概念。按照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的解释,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和解释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在这里,民主和专政被视为用来对付不同对象的手段,显然是不恰当的。专政固然是用来对付反动派的暴力手段,民主却是人民的权利,不是用来对付人民的手段。第二,民主和专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国家制度,民主制度的国家以法治为基础,专政制度的国家则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无产阶级专政导致政党专政,政党专政又导致领袖个人专政,导致专制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成了专制主义的掩体。苏联东欧和我国文革结束前的实际状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今天还要藉口会削弱无产阶级专政来反对党政分开,除了保护专制主义的既得利益之外,就很难有别的解释了。

 

▲党政分开将克服以党治国、党政不分所带来的种种积弊,铲除专制主义藉以存在并产生腐败的基础,完善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

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党政分开就是党政职能分开。“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以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党的职能是实现对国家的政治领导,而不是取代国家政权机关去管理社会。但是,长期以来,以党治国、以党代政成了政治体制的传统。国家事务、政府行政事事都受制于党,各级党委都有分管政府有关工作的书记,如所谓文教书记、政法书记、财经书记,政府工作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党委的分管书记手中,而分管书记又听命于“第一把手”。这不仅是架床叠屋,助长了官僚主义作风,使党陷于行政事务,削弱政治领导,而且也为专制独断提供了制度保证。党政分开就是还权于政,党组织要把半个世纪以来一直行使的行政权力交还给国家政权机关,让国家政权独立地行使它的职权。党的组织则集中精力于对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研究确定,从而使党的政治领导得以不断完善、不断加强,克服以党治国、以党代政所带来的种种积弊。这实在是一种两利双赢、有利无弊的选择。

保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社会事务和军事力量的政治领导,这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产物,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有两种迥然不同的错误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党对政府和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不可动摇的,迄今为止,这种领导基本上是正常的,党政分开毫无必要;另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共产党已彻底腐败,无药可救,它完全失去人民的信任,已经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继续领导中国。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前者没有看到经济体制改革受制于落后的政治体制的尖锐矛盾,没有看到党的领导存在着积重难返的深刻危机,因而对政治改革采取墨守成规、因循守旧的态度,企图以不变应万变,苟安一时。后一种看法则把事情看得过于严重,似乎一团漆黑,没有看到中国共产党的崛起和取得政权领导政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没有看到胸怀救国之志和治国之才的社会精英绝大多数都在共产党内的现实,没有看到作为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和意识形态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因而缺乏历史感和社会责任感,既无正视现实的勇气,又无展望未来的智慧。这两种认识和态度显然都是不严肃不认真的,因而都是不可取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既要有对历史的深邃眼光,也要有对现实的全面认识。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以来,经过艰苦卓绝的长期斗争,终于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十多年来,它继续领导人民建设祖国,得到人民的热烈拥护。由于历史的业绩和人民的拥护,它今天已成为拥有六千六百万党员的大党,党内精英云集,几乎包罗了全国的智者能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全国没有哪一个政党、组织、团体可以取代它的地位,发挥它的作用。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封建主义的深刻影响,中国共产党几乎从哇哇堕地时起就免不了封建专制主义的侵袭渗透。在革命胜利建立全国政权之后,权力的膨胀更诱发了专制主义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生产落后,经济萧条,商品匮乏,生活贫困,这种专制主义和它所孕育的封建特权,只能在政治领域逞威,人分几等,界限分明,知识分子和出身不好或历史上有些“污点”的劳动者处处事事都受到不平等的歧视和压迫。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势下,亲友反目,父子相讦,专制主义至高无上,政治领域已几无道德可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丰富,为政治权力向经济领域延伸——权力商品化创造了条件。于是,以专制特权为背景的腐败行为便通过以权换钱的渠道,在神州大地恶性泛滥。它渗透了党的肌肤血脉,搅动着社会的全部神经。官僚特权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腐败分子同人民大众的对立和矛盾,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遏制腐败的继续蔓延,必须废除特权,肃清专制主义。把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固然必要,但那只是治标的办法;废除特权,肃清专制主义才是治本之道。而要废除特权就须界定政党、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范围,把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放在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坐标上。总之,一方面,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仍为今天所必需;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必须加强,才能与中国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适应。党政分开,实现政治民主化,正是在承认上述两方面的历史事实和发展趋势的前提下,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出路所在。

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方式,十三大政治报告归结为两点,一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就是说,党对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主张,须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变成法律和规则,成为政府施政和社会行为的准则;二是“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两种领导方式,决定了党组织在党政分开的改革过程中的改革范围和改革任务:一是解除党组织过去担负的和上述两种政治领导实现方式无关的一切组织和任务;二是加强为实现政治领导所必需的组织和任务。这就需要从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组织结构入手。

党的领导权力,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检查权三大部分,体现决策权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体现执行权的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常委会,体现监督检查权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三部分权力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过去领导体制的弊病,在于决策只体现在五年一度的代表大会上,而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决策权执行权实际上为中央委员会的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所掌握;监督检查权则因纪检部门处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事事须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以致监督检查权行使显得软弱无力。概括起来,就是,决策权大权旁落,执行权无限膨胀,纪检权萎缩乏力。这是党内缺乏民主和专制主义在党内得以发展的制度性根源。所以,加强党内民主,改善党的领导,应该成为以党政分开为主旨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体说来,我认为大体上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撤销分管政府工作的书记及一切和政府职能重叠的各种各样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员会,精简党委机关,简化党委职能。据杨启先1988年赴欧洲考察,瑞典社会民主党中央只有六十多个工作人员,哥德堡省委下属三四百个支部,只有五六个工作人员(见《一篇迟到的考察报告》,载于《改革内参》2001年第23、24期)。中国共产党机构庞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专业工作人员很多,实行党政分开,可以把大量富余人员输送到企业和文教科研机关。

2、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为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领导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和常委制。早在1956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作修改党章的报告时就已提出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但迄未实行。实行常任制后党代表就必须经常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首先是自己所代表的党员群众,听取他们的批评建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省、直辖市的党代表大会可按地区或职业划分代表小组,每组三、五十人不等,各组选派代表二至三人组成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常委会每半年至一年召开一次,检查党的政治领导贯彻情况和党情民情、党风民风,讨论党的思想库提出的理论成果。各代表小组须在常委会召开前举行小组会议,代表们汇报自己联系党员群众的情况,反映他们的批评建议,以便为常委会议进行准备。常委会选举主席团,由常委10至15人组成,在常委会休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各级党代会休会期间,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可经一定数量的党员或下级党代会联署,由常委会主席团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其数量的最低额可由党章规定之。

3、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各选举四至六名书记,除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分别负责两委的日常工作外,同时联合组成中央书记处,由两委首席书记分别担任总书记和副总书记;地方党组织的两委各选举二至四名书记,联合组成党委书记处。中央不另设政治局和常委会,地方不另设党委常委会。两委的委员和书记处书记可就文教、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党务等不同领域适当分工,建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执行委员会各专业小组的任务是联系、参与并指导研究室和党校的理论研究,提出实现政治领导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监察委员会各专业小组的任务是检查了解党员、特别是担负党政领导工作的党员在贯彻党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履行社会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4、强化中央和县以上党委的理论研究机构,建立强大的思想库和智囊团,制订党向政府建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实现政治领导提供理论来源。各级党校在分工承担训练培养党员干部的同时,应该成为党的第二思想库和第二智囊团,发挥党校党员集中的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两个思想库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为加强党的政治领导、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不断作出贡献。

5、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和理论创新多元化的统一。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但不能以马克思主义的垄断者自居。应当承认各国各种流派的马克思主义者一百多年来对马克思主义在全世界的传播所作的贡献,尊重他们探讨马克思主义的脑力劳动成果,并作出适当的评价,从中吸取有用的思想营养。克服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一元论倾向,允许对马克思主义的不同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剖中国实际问题时的不同认识,鼓励开展不同见解的争论。党报党刊和党的出版机构应当对所有党员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成果开放。中国共产党应当成为全世界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心,两个思想库均须为此而建立强大的专门研究机构,利用网络等最新科技成果,把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结晶集中起来,为全球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服务。

6、免除党委宣传部门对文化思想意识形态的监督、检查、处罚、查封等专制主义职能,废除成文或不成文的书刊新闻检查制度。宣传部门的任务是指导党的新闻出版机构宣传党的指导思想,宣传党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废除违反马克思主义而自以为“一贯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于理论研究成果,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不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非马克思主义,都应一视同仁,一体开放,让各种各样思想观点竞放争鸣,从而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提供自由的、平等的良好气氛,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繁荣开辟肥沃的园地。

7、制订党的组织部门向政府机构推荐领导人的程序和规则。这种推荐应当是建议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是可供选择的,而不是钦定不变的。为了保证推荐人才的科学性,避免走后门裙带风,应当在组织部门建立人才信息库或党员信息库,实行公示制度,提前公布被推荐者的全面情况,供选民或代表参考。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无条件地尊重选民或代表的选择,无论选举结果是否与推荐相符,都应坦然接受。过去有的地方曾出现党委拒绝承认人大选举政府领导人的结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勒令代表重新选举,直至选出党委推荐的人员为止。这种贻笑大方的蠢事反映了专制主义的一个侧面,是对党的政治领导和指导思想的直接违背。

8、取消对民主党派的干预,包括推举领导成员、开展政治活动、成员进退、遇事表态等等,都应让民主党派自行安排,不要越俎代庖。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平等的政党关系。统战部作为共产党的具体工作部门,其任务是同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保持经常的联系和沟通,向他们转达党对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考虑,听取他们的意见。

9、实现军队国家化,保持党对军队的政治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保持军事指挥的高度统一,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行“党指挥枪”的原则,军队采取政委制,政治委员具有最后决定权,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起新的政权之后,就没有必要把军队继续置于党的直接指挥之下。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分开、还权于政当然也就意味着党军分开,把军队的领导权交给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权机构。过去长期没有这样做,恐怕同专制主义有关,对军队的共产党员缺乏信任。实行党军分开,就应当撤销党中央的军事委员会,但保留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国务院和国防部及军队最高领导人组成,由国家元首任当然主席。取消军队的政治委员建制,保留政治部,作为军队的政治教育机构。军队党组织基层化,只负责党的自身建设,不干预军队事务。军队实行首长负责制,全部工作由指挥员统一领导,指挥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参加基层组织活动。为了实现党对军队的政治领导,国家军委和地方驻军首长应分别同党中央书记处和地方党委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渠道,通报军队状况。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因为国家军委、国防部的领导成员和地方驻军首长一般都是共产党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很难为非党人士所取代,作为党员,他们有义务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10、工青妇及其他社会团体与党委脱钩,实行活动自主、经费自筹、规章自定、领导人自选的“四自”原则,党委不予干涉,(作为过渡,经费自筹一项可在若干年后实现)。党组织支持党员在社会团体内积极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员除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外,还应定期(如每年或每半年)向同级党组织书记处汇报工作,听取建议。党委的任何建议对社会团体都没有强制性,社会团体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11、各级政权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设党组。党组织的具体形式实行基层化、属地化。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保证党的政治领导和已为政府接受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保障党章和法律得到遵守,督促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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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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