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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征求意见稿之二十二,2002年2-7月)
杜 光
三、农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由人民公社承袭下来的土地“公有”和不完全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制约着农业同市场经济和现代工业的结合,为了给农业社会主义化开辟道路,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占有方式。
由于生产力、生产关系极其落后,我国农业改革的道路更为曲折而艰难。现阶段的我国农业基本上还是处在传统农业的小生产状态。社会主义要求生产力高度发展、面向市场,而且是联合生产、共同占有的生产方式。可是,小生产却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它本身不可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只有依靠现代工业的扶助,才能逐步向社会主义前进。而现阶段的农业生产关系——由人民公社承袭下来的土地“公有”和不完全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却极大地限制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自由,限制了它同市场和现代工业的结合,妨碍了农业的社会主义化。因此,要使农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由小生产发展为大生产,由个体经济发展为集体经济,由传统农业发展为现代农业,由自然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就必须彻底改革当前的极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尤其是要改革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方式,以便为农业生产的社会主义化开辟道路。有些论者认为当前的土地占有制度是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社会主义在农业领域的体现,正因为有了这个保证,农业生产责任制才能保持其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典型的自欺欺人的无稽之谈。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制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作为生产关系的决定性环节,它对农业生产起着什么样的作用?不搞清这个问题,就无法正确把握农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也就不可能迈开农业的进一步改革的步伐。为了对当前的农业生产关系有一个准确的理解,有必要先对建国以来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的历史,作一些简要的回顾。
▲合作化、公社化的历史是逐步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
建国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彻底粉碎了旧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建立起农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广大农民分得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他们怀着翻身作主人的喜悦心情,以高度的生产积极性投入生产,为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50年代初期,很多地方开展了以互助组为主要形式的互助合作运动,由于这种合作形式保留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应了小生产的生产力水平,因而加快了农业的发展,据《统计工作通讯》1956年第15期报道,到1952年底,全国有农业生产互助组803万个,约有占农户总数40%的四千五百万农户参加;另有约万分之五的近六万农户参加了三千六百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有近60%的农户仍处于单干的状况。这个时期的农业生产热气腾腾,很多翻身农民勤劳致富。但是,这个趋势却引起了毛泽东的忧虑,他没有看到这些在小生产条件下先富起来的农民,代表了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却认为这是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表现,急于想通过合作化去阻止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一方面把这些先富起来的劳动农民划成新富农、新富裕中农,在政治上经济上加以种种限制和歧视;另一方面,加速推进合作化运动,改变农业生产关系。
当时刘少奇等主张先机械化后合作化,即先提高生产力水平,待个体劳动和互助组不能适应机械化的需要时,再改变生产关系,进行合作化。惜乎这个正确主张没有被采纳。邓子恢提出与小生产相适应的“四大自由”(借贷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贸易自由),也一再受到严厉的批评。1953年底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到1954年底,合作社就发展至49.7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10.9%。这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意志的产物,既不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所以“许多地方有新建社垮台散伙和社员退社现象发生。同时,许多地方出现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现象。”(《中共党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5页),但是,这些现象并没有引起毛泽东的重视。他在1955年7月31日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大反“右倾”,批判了邓子恢在1953年和1955年两度整顿合作社的努力。在他的鼓吹推动下,合作化运动更加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到1956年6月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已发展到99万个,入社农户达一亿一千余万,占总农户数的91.7%,其中高级社30.7万个,入社农户占总数的62.6%。这就是说,除了不许入社的地主、富农新富农和地处偏僻的零散农户无法建社之外,全国农民都被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里了,而且大多数是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高级社。到了大跃进的1958年,高级社又发展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党政军民学统一领导的人民公社。
上个世纪50年代的前8年,是中国农业生产关系急遽变化的年代。最初的变革,从个体生产到互助组,是一个积极的步骤,不论是常年互助组还是农忙互助组,农民都保留着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保留着参加或退出互助组的充分自由。这是最适合当时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形式,它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因为互助协作不仅是“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马恩全集》第23卷第362页)。在所谓的“农业的社会主义高潮”中,互助组先后升格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很快又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取代,直到公社化,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一步一步地遭到剥夺。农民在初级社里虽然没有经营自由,但还以按地分红的形式,保留着一定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比较富裕的、备有较先进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平原地区可能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但对多数生产落后的农村是不适宜的。高级化则进一步剥夺了农民的土地、耕牛、小车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也就剥夺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公社化甚至连农民的很多生活资料都荡然无存,这更是超经济的剥夺。合作化、公社化的历史,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步一步地遭到剥夺的历史。马克思指出:消灭私有制“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同上第3卷第39—40页)可见,这种剥夺是完全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
▲人民公社是以小农的平均主义和对古代社会的怀恋去附会共产主义理想的东方乌托邦,是一种近乎农奴制庄园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
如何认识人民公社的性质,对于理解当前农业生产关系——土地所有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现有的土地所有制是直接继承人民公社土地占有方式的,这里有必要略加剖析。
粉碎“四人帮”后的几年里,人们曾对人民公社的性质进行过广泛的讨论。许多人认为人民公社是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组织,大办人民公社的错误在于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出现了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这个彻头彻尾的谬论,至今仍散见于报刊的某些文章中。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里指出:“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恩全集》第13卷第9页)同样,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它赖以成熟的物质条件远没有具备之前是决不会在我国出现的。
那么,人民公社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生产关系或社会结构呢?从生产力来看,当时我国农业仍然处于小农生产的自然经济阶段,生产力还停留在两千多年来的畜耕人种、胼手胝足、“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水平。从生产关系来看,生产资料归公社集体所有,实际上是归公社干部所有,农民没有丝毫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劳动的经营管理是队长打钟或吹哨集合,临时分配任务,基本上没有科学的分工与协作;劳动者辛辛苦苦或磨磨蹭蹭地干一天,工分只值几角钱甚至几分钱,到年底分配时扣除预支的粮食等物,便所剩无几了,很多人甚至还要倒欠队里。从政治社会生活上看,由于实行的是城乡二元体制,公社农民没有行动自由,最困难时连外出讨饭的自由都没有,只能坐以待毙;有的地方网开一面,经过生产大队或公社开证明信才能到外地行乞。出身于地主、富农、工商业者家庭,以及戴着各种“帽子”从城市被赶到农村里来的人更不用说,平常总是处在阶级斗争对象的地位,一有风吹草动便挨批挨斗。这样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哪里有什么共产主义的影子呢?我们都知道,构成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单元是“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里,人们有着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条件,而生活在人民公社的成员,既没有任何自由,也得不到全面的发展;他们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生活资料也少得可怜,发展到后来,连门前种点瓜菜、家里养鸡下蛋,都成了要被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人们“无衣无褐,何以卒岁,”能免于冻馁就很不错了。
这样的生活,与其说是共产主义,倒不如说是中国古代生活的回声。这里既有“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尉僚子·治本》)的远古社会的影子,也有“与其劳而不获其实”、“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上》)的奴隶社会的痕迹。它来源于小农经济的平均主义理想,文人士子对古代大同世界的憧憬和对桃花源的向往。从毛泽东对汉末张鲁的“五斗米道”的推崇和把人民公社比拟为桃花源的诗句,不难窥见,人民公社不过是以小农的平均主义和对古代社会的回忆去附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的东方乌托邦。对农业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的剥夺,加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严重地破坏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虽然曾被誉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伟大发展,但从实践来看,它却是一种比小生产还要落后的近乎农奴制庄园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马克思在论及印度的村社制度时曾指出:这些农村公社“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马恩全集〉第9卷第148页)这正是对我国人民公社的绝妙写照。
需要指出,把共产主义理想同传统观念的大同世界和来自小农经济的平均主义混合起来的人民公社,所以能在50年代中期出现,一方面反映了革命领袖对实现未来理想的急切期盼,这种急躁性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家的历史上可谓屡见不鲜,毛泽东由于稳固地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更具有把空幻的理想付之实践的条件。另一方面,获得解放的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的无比热爱和衷心拥戴,“党指向哪里就打到哪里”,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人心民意,使合作化、公社化这些违背历史的规律和人民利益,公然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运动得以势如燎原,迅速在全国开展起来。这两个因素是人们对人民公社成因的最易接受、而且也是最合理的解释。但是,人们在这里却忽略了一个更为隐秘的因素。当中国人民欢欣鼓舞地庆祝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时,却漠视了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一个敌人的清剿。这个敌人就是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封建主义。就在举国欢腾的一片“万岁”声中,它悄然地渗入进了党和国家的每一根神经。官僚主义、个人崇拜、定于一尊、高度集权、家长制、特权化等等,都随着执政权力的扩大和计划经济的确立而发展,而膨胀。政治体制的这些封建主义因素,既贯串于决策过程,也体现于决策结果。人民公社从组织结构到生产方式的封建化和农民的农奴化,是同政治体制内的封建主义影响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历史产物。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运动。
▲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民从公社僵化体制里解放出来,极大地推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这个改革是不彻底的。目前的半封建半个人的土地所有制,就是改革尚未突破的旧生产关系的最后壁垒。
文革结束后,不甘于奴役的农民自发地挣脱人民公社的桎梏,分田包产。这个斗争从非法到合法,经历了五年的时光。1978年安徽凤阳县农民为了突破旧的生产关系,冒死按下手印,实行包产到户。而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却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几个月后,中共中央又在批转一份报告时指出,包干到户“是一种倒退”。但是,相对于极其落后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即使是农业小生产的个体经济也有着足以冲破它的樊笼的生产力,只要社会政治条件适宜,它就会脱颖而出,冲击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公社生产关系。文革结束后所展现的较为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就是这样的条件。广大农民以自己的实践,不断地突破着出于惯性而不自觉地维护旧生产关系的政策文件,终于在1982年初得到认可。当时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承认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三中全会以来》下册第1064页)。这一年里,各地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的报道,成了最炽热的新闻焦点。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又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进一步确认以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十二大以来》上册,第253页)
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改革,它把农民从公社僵化体制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推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这一改革还是不彻底的,农民夺回了土地经营权,赢得了劳动自由,却没有得到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当然,改革的这种不彻底性是合乎历史逻辑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民争得土地经营的自主权已经是了不起的胜利,进一步要取得土地所有权,则为人们的认识水平所不及。但通过近20年的实践,我们也可以认识到,体制改革的局限性带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局限性。80年代前半期曾经出现过的农业生产迅猛发展的势头,到80年代后期就迟缓下来了。1993年调整农产品价格,虽然刺激了农业生产,但就像打了强心针一样,只能暂时起一些作用,兴奋过后,农业生产依然疲软不堪。据陆学艺介绍:“1979年至198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提高15.1%,1985到1988年增长幅度下降为5.1%,到了1989至1991年就只剩1.7%了。1992年至1996年因国家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入增长又有所提高。但自1997年农产品总量基本稳定,而市场价格却下降了30%以上,以务农为主的中西部农民这四年的实际收入是下降的。”(见于《读书》2001年第1期上的《“农村真苦,农村真穷”?》一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关键是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名义上仍属集体所有,实际的所有权却落在乡镇村干部的手里。我们多年来宣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而实际上,它嬗承了带有农奴制痕迹的人民公社的占有方式,只是把土地经营权还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却原封未动。所以,这种占有方式并不是什么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而是半封建的、具有农奴制残余的前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治领域的封建专制制度的遗存使干部的政治权力特殊化,农村干部便运用这种特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变为谋取私利、剥夺农民财富、剥夺经营自由的筹码,严重地压抑了、破坏了农业生产。例如:(1)有些乡村干部不顾中央关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随意抽换农民经营的土地,把好地换给自己的子女亲戚;有的干部掠取农民承包的土地给自己或关系户做宅基地或企业用地,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毫无保障。(2)有的农民承包了果园、鱼塘、竹林、山林,辛苦经营几年,有了收益时,干部往往撕毁合同,转包给家属亲信,明目张胆地掠夺农民的劳动果实。(3)有的地方干部为了大树“政绩工程”,形式主义地推广某种作物,勒令农民种植,把已经种下的青苗树秧全部拔掉;有些干部规定在公路两边几百米内只种植统一的作物,以便向来视察检查的上级官员炫耀“政绩”。这些强令种植的作物,往往因土壤气候不宜,加以缺乏种植经验和技术指导而收获甚少,农民的损失得不到丝毫补偿,“富民工程成了害民工程”。(4)有的地方把农民经营的土地卖给开发商,所得款项,往往被乡村干部挥霍浪费,或用来修盖办公大楼、私宅别墅,很少用于补偿农民的损失。其他如批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都要用农民经营的土地来换取好处。土地所有权成了当地干部吃喝糜费、贪污腐败的重要资源。据新华社记者曹健、嵇哲最近报道,天津市津南区浅水沽镇道沟村是我国闻名遐迩的小站稻生产基地之一。1994年以后,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陆续被前任党支部书记强行收走,全村有82%约1600亩水田被毁坏、抛荒或出售,剩下的400余亩耕地,也因村里撤走水电设施而无法种水稻,被迫改种玉米。出让土地的收益达3000万元,村民分文未得,主持毁地卖地的前支部书记却住在门口设有石狮子的别墅里,光空调就有7台。
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同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分不开的。经营权从来都从属于所有权,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经营权随时都有被剥夺的可能。这种畸形的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正常发展,以致很多农民至今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近几年来很多文章谈论“三农”问题,其中也揭露了一些很值得注意的严重问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但很少有人著文揭示现有的土地制度的弊端。我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占有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什么这样说呢?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公社化、是一场从上而下地发动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它并非偶然地被毛泽东称之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它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并不是依据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手段,而是凭藉政治权力、发动政治运动来完成的。这种剥夺和占有的方式,带有浓烈的封建性,与社会主义毫不相干。与其说是向社会主义前进,还不如说是向封建主义倒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农业改革,就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来考察,实际上带有民主革命的补课性质。它允许农民取得土地经营权,相对于人民公社体制来说,农民有了较多的自由权利,但就整个农业生产关系来说,最多只能说是改革了一半,生产关系中具有根本意义的另一半——占有方式,仍然继承了人民公社的具有封建性的“集体所有制”。这种半封建半个人的土地制度,既是人民公社农奴制庄园的遗存,也是农村改革未能突破的旧制度的最后壁垒。它既束缚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限制了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融入农业的空间。这是改革以来农业一度繁荣而多年趋于不振的根本原因,也是很多农民至今依然贫困的根本原因。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把农业引上社会主义的轨道,迫切需要改革目前的土地占有方式,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建立起完整的个人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体制,实行名符其实的“耕者有其田”。
▲以耕者有其田和取消城乡二元体制为新起点,保证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劳动的自由流动,引导农民走上市场化、产业化社会主义化的道路。
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以1978年凤阳县农民拼死搞包产为发端的农业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承认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的所有权,把土地所有制从名为集体所有实为乡村干部所有,转变为农业劳动者个人所有,把农民从带有浓厚农奴制色彩的人民公社的遗存体制中解放出来,实现农民和土地从分离到结合的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享有耕种、租佃、抵押、转让、买卖等等自主支配土地的全部权利。——这一切从传统观念的角度来看难免会把它看作是从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倒退,从公有制向私有制倒退。但是,只要我们从本质上认识到目前这种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农民只有经营权的占有方式,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半封建的土地制度,那么,我们便不难理解,使它向农民的个人所有制回归就不是倒退而是前进。因为,这个意义重大的改革,是实现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新起点。
目前,许多农业理论研究者对于农业产业化、市场化,调整农业结构等问题津津乐道。需要指出的是:这化那化都必须以农业劳动者和土地所有权相结合为先决条件。当年的合作化和公社化运动,从互助组到初级化,从初级化到高级化,从高级化到人民公社,就是一步一步地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使中国农业体制从土改后的小农个体经济最后倒退到农奴制庄园的地步,离社会主义越来越远。这个教训昭示我们,中国农业要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重新以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为起点。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并在当代先进技术指导下,实现农业劳动者的自由的联合的生产,才能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没有这个先决条件,即使致力于市场化、产业化,也只能把农民从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小生产者转变为仍然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雇用劳动者,这显然不是我们应当选择的。
由于农村发展情况极不平衡,如何实现农民从只有土地经营权向获得土地所有权过渡,还需要区别对待。就绝大多数农民来说,把目前由他们承包的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体”转归个人,是比较简捷的办法,从农业生产体制的改革来说,这毕竟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续与深化。已经在现代企业引导下走上市场化、产业化之路的地方,应把土地所有权转变为企业产权,使农民成为持有本企业股权的职工。
但是,要比较彻底地解放农业生产力,仅仅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是不够的。因为实现耕者有其田只是解除了生产关系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而目前的农业生产不仅受着落后的土地占有制度的束缚,而且也受到政治上层建筑的重重制约。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限制着农业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并且使农民受到很多不应有的不平等待遇,也使农业发展遭到不应有的阻碍。在民主革命时期,农民为革命的胜利作出了最大的牺牲;建国以后,又为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但他们始终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回报,相反,却受到了最大的歧视,最大的伤害,城乡二元体制象一条锁链紧紧地捆绑着这个为中华民族作出过最大牺牲、最大贡献的阶级,使他们无法劳动致富,摆脱贫困。二十多年来,农业生产责任制不断释放出大量农业劳动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这些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广阔的就业余地和大量的就业机会,但城乡二元体制却在他们和市场之间设置了重重障碍,使他们无法独立自主地溶入市场经济。他们有的只能在“离土不离乡”的范围内从事一些工商活动,促成了乡镇企业的兴起。乡镇企业的出现标志着农业生产力的一大解放,农民群众在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再一次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乡镇企业的作用却不能不因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而受到很大的限制。除了兴办乡镇企业的农业劳动者外,还有一些农民冲出本乡本土,到城市里去打工,为很多新兴的民有企业、三资企业提供源源不竭的廉价劳动力。他们用自己的辛勤劳动,烘托起城市的繁荣,也带动了农村的进步。然而,他们在贡献劳动的同时,还必须承受城乡二元体制给他们带来的种种歧视,不得不为劳动、为生存付出更多的代价,如必须交纳诸如暂住证费、治安费、城市增容费、子女教育费、就业管理费等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费。至于拖欠克扣工资、缺乏劳动保护、没有社会保险、打骂搜身等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就业选择的限制、子女入学的歧视等等,都成了加在进城打工者身上的枷锁。这些重重限制,不仅对这些劳动者个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和顺利发展,因为这是事关解放生产力的大事。我们都知道,现代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大量农业人口分离出来,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集中为先决条件,这也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指导改革的决策者本应为这种分离和集中的顺利实现创造良好条件,清除那些限制城乡生产要素(首先是劳动力,接下来是资本)的自由流动的重重障碍,改革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遗憾的是,尽管这方面的呼声不断,权威机关却仍充耳不闻。早在20年前,就有人发表过取消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的意见,文章作者竟因此而受到批判处分。这当然是文革时期“无限上纲”的故伎重演,不足为训,但由此也可窥见这种户籍制度同专制体制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看出破除这种制度将具有解放生产力和肃清专制主义的双重效果。可惜,20年来,虽然我们在理论上、政策上不断前进——从接受商品经济到以市场经济为补充,到承认市场经济,但这些进展都没有冲击束缚生产力的城乡二元体制。直到最近,才听说有些城市已意识到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的必要性,在具体制度上作了一些变动,这是值得高兴的。希望这扇门能开得大一些,从取消城乡某些不平等待遇开始,逐步打破城乡隔离的壁垒,制订一些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如保证乡镇企业的人才、资本、技术的流动自由,贷款一视同仁;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在居住、就业、分配、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能享有公平的待遇和平等竞争的机会;免除多种苛捐杂费,直到最后完全废除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就象李昌平所说的那样:“让中国农民成为和城市人民一样的中国人民。”(见于《南风窗》2001年第12期下,《三农问题路在何方?》)
土地所有权转归农民所有和取消对农民的种种不平等待遇后,将会有一个使个体农业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现代技术广泛推行的情况下,农民出于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发家致富的考虑,必然会萌发生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国家通过现代工业、金融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的引导,就可以帮助农民在始终保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稳步地走上市场化、产业化、合作化的道路。近半个世纪前的合作化运动之所以走入歧途,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打击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当年的国民经济发展程度很低,在非农业经济领域没有强大的力量去扶持、帮助农业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信息产业一日千里,高新技术层出不穷,在非农领域已经具备了促进农业实现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实力。目前全国已出现很多引导农业现代化的经济组织形式,如:公司+农户,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条龙,核心企业辐射,工农联合企业,生产加工营销综合体等等,各地正在进行有益的尝试。这些经济形式的根本缺陷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享有产权的自由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其中,这是不符合于社会主义方向的。应当把这些形式放在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保证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才能使农民在企业中的利益得到保障,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使小生产转化为大生产,使自然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使个体经济转化为集体经济,稳步地走上联合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道路。
▲国家应当提供符合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配套措施,成为农业社会主义化的有力杠杆。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业发端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最初也吸取了农业改革提供的联产承包的经验。然而,随着民有经济在非农经济领域的勃兴和国企改革的进展,加上外资投入和高新技术的运用基本上都集中于非农经济,相形之下,农业的发展就远远落在其他经济领域的后面。农业经济的落后和农村购买力极度低下制约着国内需求的提升,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振兴农业,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迫切任务。在为了振兴农业而采取的各种改革方案中,实现耕者有其田和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应是最具本质意义的措施。它是当前解除农业生产关系的束缚,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最佳选择,也是把农业引上社会主义道路的牢靠的起点,值得国家为此而倾注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必须把农业真正放在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上,提供各种有利于振兴农业、符合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配套措施,如:修改《土地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提高农业投资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加大农村的交通、水利、邮电、环保等方面的基本建设力度;增加对农村的教育投资,使所有农民子女都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教育经费全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摊;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吸收农民投入第二、三产业;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指导各地从资源、环境、交通、传统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出发,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展特色经济,特别提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健全农产品营销体系,建立农业生产信息网,及时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管理、营销、市场、加工、储藏等各方面的信息;成立农民协会和专业性的农业组织,作为捍卫农民利益的强力机构;设立农业发展基金,作为扶植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技术水平的物质后援,基金的启动可从国家财政和农业银行各拨出一部分资金;加强农业先进技术的研究和试验、推广,增加财政投入,恢复并加强、扩大各类农业研究所和技术推广站,加强对农业的技术指导,组织技术培训,以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除应有较高工资外,还应从已付实际应用的研究成果的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大力削减县乡政府机构,建立起清廉高效、以服务农民为主旨的县乡政府,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发展;县乡政府应建立农民外出就业的信息库,一方面为已经外出和准备外出打工的农民提供种种所必需的信息,另一方面随时收集外出打工者的信息,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此外,为了改善农村的社会条件,还要杜绝苛捐杂税,严惩贪污农业投资、扶贫经费、教育经费的贪官污吏,把那些同恶势力相勾结的、本身就是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的基层干部或他们的子女亲属绳之以法。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如何使它能抓住机遇、面对挑战,已成为政府必须及时应对的迫切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解除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提供前述各种配套措施,都是为帮助我国农业生产溶入国内市场以至国际市场所必需的,希望能有计划有步骤地付之实施。在对农业的宏观指导上,政府的着力点是规划引导、规范秩序、典型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提供技术、金融、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避免过去经常出现过的包办代替瞎指挥的弊端。在振兴农业、把农业引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进军中,各级政府机构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一切国家机器都应成为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社会主义化的有力杠杆。(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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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