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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征求意见稿之二十二,2002年2-7月)
杜 光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化
▲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是生产关系的改革,首先是占有方式的改革——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让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严格地说来,是以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主要标志的,决定提出:改革的目的和任务是“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十二大以来》中册第563页)。改革国有企业,就是要革除国有企业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使之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企业。近二十年来,由于对国有企业的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进行了不断的调整与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尤其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动摇了国有企业原有的僵化的占有方式,使国有企业向社会主义前进了一大步,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已经通过改革走上了社会主义化的道路。
但是,由于根深柢固的把国有企业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误解,在指导思想和社会舆论上,至今没有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这一社会主义原则,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但是,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呢?根据我在本文第三节里所引述的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我们不难理解,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它的所有制形式应当是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占有方式,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方向、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甚至还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当以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为基本方向,这是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化的通途,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目前采取的一些改革措施,诸如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市场秩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等,都是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但具有社会主义特质的,却只有在企业里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让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职工持股是资本主义为适应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调整生产关系的结果,是当代资本主义发展中最突出的社会主义因素,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完全垄断了企业的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既抑制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只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完全相悖的。改革国有企业,就是要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阴影,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体制。职工持股正是市场经济经过近二三十年的高度发展才结出的社会主义新成果,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孕育出来的新生产关系的幼芽。因此,把职工持股列为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既是最符合于社会主义方向的选择,也最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职工持股的途径有三:一是无偿分配;二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三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
实行职工持股,以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第一,从国有企业现有资产中提取一部分,折成股权分配给职工。据去年8月的新华社评论员文章介绍,“从调查看,当前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把国有资产直接量化无偿分配给职工。二是将新增国有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以一定的配股比例,把配股无偿量化给职工。三是用行政手段把国有资产缩水、“打折”后由职工买断,明曰卖,实为送。”这三种做法都是符合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因为都有效地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但新华社评论员却提出批评:“这些做法无一例外地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仅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通行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规则。”这个批评是十分荒唐的。以下试就这三条“罪状”进行分析。
首先,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而是物归原主。国有企业(特别是建立较久的国有企业)的现有资产,都是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劳动的积累。他们历年创造的财富,不仅全部剩余劳动归了国家,而且,由于实行低薪制,还有相当一部分必要劳动也被国家拿走。国家的投资,早就已经收回去了,现在拿出一部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职工,只能说是偿还一部分积欠,严格说来,现在偿还的这部分国有资产远远抵不上本应归职工所有的劳动成果,这怎么能说是“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是“严重流失”呢?
其次,所谓“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要具体分析,看看这些政策规定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任何政策规定,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政策规定,当然应当继续推行;如果实践结果证明政策规定有误,那就应当修订政策规定。从实践的结果来看,一些已经通过新华社评论员所批评的方法实现了职工持股的国有企业,一般都由于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运转良好,有的扭亏为盈,有的发展很快。实践已经充分表明这些改革措施的合理性,应当改变的是“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不是改革实践。评论员文章提出“已经把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的地方,应迅速予以纠正。”这是十分错误的,它违反了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再次,至于“市场经济通行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规则”,需要指出,这是一个资本主义原则,而不是社会主义原则。它只有在针对“投资者不受益”的这个荒谬命题的范围内才有它的合理性。投资者参与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于他所投的资本在剩余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参与剩余价值创造过程的,不光有资本,经营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也对这一创造作出贡献。所以,利润收益应当在资本所有者即投资者、经营者、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之间,按照他们所作的贡献,取得相应的份额。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人类社会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内的最合理的分配方式。按照这一分配方式,“受益”的就不止是投资者,还应有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而“谁投资谁受益”,则意味着利润收益全归投资者所有。经营者、技术人员、普通职工都不能参与“受益”,这是典型的“按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方式,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已经被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所突破。通过分享制、期权制等方式,很多企业的经营人员技术人员,甚至普通职工,都得以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利润收益的分配,“受益”的早已不只是投资者了。而我们居然仍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这个落后的资本主义原则,并且作为用来反对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化的论据,岂不是太可笑了吗?退一步说,即使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长期以来,国家作为投资者和受益者,其受益早就超过了应得的份额,现在给职工无偿分配一些国有资产,不过是把过去的超额收益,拿一部分出来返还给职工。这也并没有违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啊!
可见,要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多么需要转变观念,多么需要驱除那些陈腐僵化的偏见。这正好印证了我在前面引述过的邓小平的名言:“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
当然,就目前国有企业的状况来说,有些企业要拿出一部分存量资产无偿分配给职工是相当困难的。由于国有企业发展不平衡,企业之间的差别很大,改革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特。(1)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可以拿出一部分(如15%到30%)的存量资产,按照劳动者所作的贡献,无偿地分配给在岗的劳动者,和在本企劳动一定年限(如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的下岗或离退休职工。贡献较大的脑力劳动者可以分给较大的份额,但差别不应过大。(2)经营不佳,连年亏损,需要国家补贴的企业,可以把全部国有资产交给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商企业出路,企业可以因此获得重生的转机,国家也可以卸下包袱。(3)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也应当交给全体职工讨论,看看有没有起死回生的可能。除不得不破产的企业以外,一般可由国家帮助职工接收,超过存量资产的债务由国家承担,相当于资产的债务,则由银行贷款解决。职工在获得企业全部产权的同时,也要为国家分忧,承担一定份额的债务(如权债各半或权六债四、权七债三,依企业发展前景而定)。债务可在逐年利润中扣除,有条件者也可由职工在接受产权时交付一部分。
第二,实现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二个途径是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最优选择,不但这种分配方式本身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取向,而且是实现劳动者取得并积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最佳途径。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涵义是:企业的剩余价值(经过市场实现为利润),要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创造剩余价值所作的贡献,在这些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它既不是按资分配,也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资按劳相结合,这是人类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在理解和实践这个分配方式时,有一个关键问题必须明确澄清,就是普通劳动者必须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利润分配。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报刊上的很多文章在解释、讨论宣传按生产要素分配时,总是只讲资本和技术、管理参与收益分配的合理性,而把普通职工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他们认为,工人按不同等级得到工资,就是按劳分配,所以“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就是工人拿工资,投资者和经营者、技术人员分配利润。他们没有看到工资不过是投资者的资本和工人的劳动力相交换的交换方式,它发生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而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只能发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并在市场上实现了产品的交换价值之后。工资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者对生产所作贡献的报酬。劳动者收入工资以外,还应当获得与自己对生产所作贡献相应的酬劳,这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精髓所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利润分配当然是十分必要的。长期以来,他们只能取得以工资形式出现的必要劳动价值,而不能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就不能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这就意味着对生产力的束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高新技术和企业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允许他们参与收益分配,取得与他们的贡献相当的合理报酬,那是理所当然的。但同时不应排斥普通职工参与收益分配。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在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催动下,调整生产关系中的分配方式,采取浮动工资、奖金、利润分红等办法,让企业高层职员参与利润分配,有的企业连普通职工也参与利润分享。按生产要素分配应当超越这种在按资分配的基础上允许劳动者(首先是脑力劳动者)分享利润的分配方式。如果把劳动者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实际上是因袭了以让·萨伊为代表的旨在掩盖剥削的“三要素论”——工人取得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润、地主得到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这甚至在资本主义世界都已经是落后的分配理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不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典型实践,都仍把普通劳动者排除在收益分配之外,以致使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分配方式。蜕变为“三要素论”的变种,这是多么可悲的取向啊!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社会主义意义不仅在于它是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最合理的分配方式,而且还由于为劳动者提供了股资积累,使企业不断社会主义化。因为在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时,最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具体分配方法,是每年把应分配给职工的利润,全部或大部分采取股权的形式,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发或少发现金。这样逐年积累,可以使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企业总资本中的份额,每年都有所增长,最终达到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目标。
当然,由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脑力劳动者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和对创造剩余价值所作的贡献一般大于普通职工,因而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时,他们所得份额理应大于普通职工。但考虑到平均主义思想在我国的长期而深刻的影响,除了极少数贡献突出者之外,他们的收入和普通职工的平均份额,在短期内不宜相差过大,经过适当的过渡时期(如三至五年或更长时间),再达到完全按贡献比例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民有企业社会主义化的一个主要途径。由于这种分配方式在过渡时期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必然会逐渐为有眼光的企业家所理解、所接受,成为整个社会向社会主义前进的动力。在国有、民有企业劳动的全体职工,都将因逐年增加的股权份额而日益成为名至实归的企业主人,直到投资者和劳动者合而为一,这正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要求的。
第三,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三个途径是推行多种形式的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是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的主要形式,它早在上个世纪的后半世纪就已开始出现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实行的大概是法国。据戴高乐在《希望回忆录》中记载:法国政府1959年1月9日颁布法令,规定企业须和职工订立合同,在总利润中提取一部款项,或者是建立工人参加资本再投资的计划,或者组织一个公司,使工程师、工人、职员都成为这个公司的成员和股东(见《希望回忆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一版,第160页)。法国政府后来还规定,企业必须把10%的股票卖给本企业五年以上的职工或退休工人。美国在1974年通过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以法令的形式确认了职工持股计划。据美国全国职工持股中心统计,到1998年,美国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约一万四千多家,持股职工达三千余万。实行职工持股的许多企业还成立职工持股会,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代表职工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本企业的股票,解决职工购股困难。瑞典在1984年开始实施《雇员投资基金法》,要求雇主每年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作本企业职工的投资基金,职工由此可以每年增加在企业里的产权。拥有雇员27.2万人的丹麦服务集团ISS去年修订公司购股计划,规定雇员每年可以按市场价格35%的价格定期购买公司股票。
职工持股是企业生产关系中的社会主义因素,虽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职工所持股权有限,且过于分散,对企业经营决策难以发挥很大作用。但它对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则是十分明显的。随着职工所持股权的增加和持股比例的提高,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将不断巩固,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职工持股和随之逐步增强的他们对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参与,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最重要的内容。
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当然十分必要学习资本主义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学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出现的社会主义因素,这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捷径。职工从无股到持股是占有方式的变革,在整个生产关系的变革中具有主导的作用,更应成为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首要选择。上述法国的利润再投资制度和10%股票必须由本企业职工持有的规定,瑞典的设立雇员投资基金,美国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为职工贷款购买股权的经验,丹麦ISS公司的雇员购股计划,都是可以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推广的,也可以在民有企业中提倡。特别是经过职工持股会为职工贷款购买本企业股票的做法,很值得试验。有些企业拿出一部分资产无偿给职工有很大困难,按生产要素分配一时也不易实行,就不妨制订职工持股计划,建立职工持股会,拿出一部分国有股打折转卖给职工,或在增发的股资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以优惠价配售给职工。职工认购股权有困难的,由职工持股会负责向银行贷款,逐年在红利中扣还。目前正在准备推行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中,就应包括拿出一部分有偿(适当优惠)分配给本企业职工。
为了保证职工持股的顺利推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职工持股法》,详细规定职工持股的权利与义务,股权流转的规则,职工持股会的组织结构、职责范围等等,特别要明确保障职工个人股权(即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职工持股会应有参与企业的资金运转、投资方向、利润分配、红利转股等事项的讨论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尤其是有权定期审查企业帐目,以防止企业资金被经营者移用于原定的企业发展计划以外的项目,盲目投资,甚至转移私吞(这种掠夺职工血汗钱的罪恶行径,在股份制改造过程曾不止一次地发生过)。职工持股会的监督功能,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持股职工的利益,而且对整个企业的健康发展,也能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
前已指出,职工持股是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的主要形式,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就应有步骤地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把无偿分配部分国有资产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报酬转股,都纳入这个计划。这个计划要保证职工所持股权份额每年都有所增长。随着职工持股份额的增长,除了少数必须继续保持国家所有制的行业之外,凡是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的国有企业,国有股都应逐步退出。迄今为止的状况表明,凡是国有股占多数股权的股份公司,都难以割断企业与党政机关的固有联系,不易做到党政企分开。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对发展生产极为不利。即使国家需要保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也应规定持股比例的上限,如不超过企业总股数的10%,以减少以至消除党政企不分的条件,克服官派人员操纵企业的痼疾。
▲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职工参与经营管理和民主监督,废止“党管干部的原则”。
当然,职工持股并不是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化的唯一内容。所谓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化,主要是指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化。职工持股体现了占有方式的社会主义化,而占有方式在整个生产关系中处于决定性的支配地位。劳动者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就有了参与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权利。职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都是符合于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第35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也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因此,国有企业的职工参与经营管理是于法有据的。但是,这种法定地位并不是建立在牢固的物质基础之上的,所以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这里说的物质基础,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产物。只有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共同利益,才能使职工具有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因此,经营管理方式的社会主义化须以占有方式的社会主义化为基础。
但是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经营管理方式同时也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推进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仍具有独立的意义,除职工参与经营管理和民主监督之外,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营销机制,寻求最佳的资源配置,都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符合于社会主义要求的改革取向。当前最迫切最需要的改革是国有企业领导成员的配置方式,应该从“党管干部”转向市场,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人才市场选聘能为企业作出最大贡献的人才来领导企业的经营管理。“党管干部”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旧生产关系的遗存,是政治体制中的专制特权因素向经济领域的延伸,也是很多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和产生种种弊端的主要根源。这种与社会主义方向相背逆的指导原则,是当前亟需废止的。
▲分配方式的改革——逐步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投资者、经营者、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分别按照他们对生产所作的贡献,在利润中取得相应份额。
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改革分配方式的主要目标。它不同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指的是企业的剩余价值按照劳动贡献分配给劳动者(当然在扣除社会公共需要之后),这种分配只有在所有者和劳动者完全同一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国有企业现行的分配方式,无论是独资国有公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都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主义原则,沿袭资本主义企业的“按资分配”方式,剩余价值在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按资分配向按劳分配转化的中间环节,是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整个过渡时期里最符合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分配方式。
资本主义是资本家独占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剩余价值是他们投入生产活动的根本动力。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资本家不但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而且克扣工资,连工人的一部分必要劳动也要剥削。资本家独占剩余价值,不容许工人参与分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具有本质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业器械的改良更新,随着工人劳动技能的进步和他们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的进展,资本家也开始意识到提高工人的收入对促进生产、增加利润的意义。于是,工人不但工资有所增长,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利润的分配。上一世纪二三十年代在某些先进国家开始实行的福利制度,表明职工间接地参与了企业利润的分配;七八十年代出现的分享制,更使职工能通过奖金、红利、比例工资等形式,直接参与利润分配。据美国《未来学家》双月刊1997年第1期发表的一篇题为《知识型企业家的崛起》的文章介绍:“现在美国的工作场所大致已有四分之三采用了按比例提成、贡献奖、利润分成及其它种种可以更改的付酬计划。”
劳动者直接参与利润分配、分享剩余价值的形式,包含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原则。一种是职工作为本企业的持股者参与分配,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红利。这种形式的参与虽然也是对资本家独占剩余价值的突破,但职工是凭藉他们所占有的资本参与分配的,所以它属于按资分配的性质,仍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围之内。另一种是职工凭藉劳动所作的贡献,取得工资红利以外的提成、奖金、期权,则属于按劳所得报酬,它已超越了资本主义的范畴,而具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因素。职工以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形式参与利润分配,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分配方式向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转变。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对这些过渡分配形式的提高和制度化、理论化。前面提到的资本主义国家有些企业的职工凭藉劳动取得工资红利以外的报酬,虽然具有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因素,但仍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往往取决于资本家的好恶。职工在利润中所得到的份额,一般总是低于他们所作的贡献。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完全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所作的贡献,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诸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为利润的取得作出多大的贡献,就能得到多大的报酬(在工资之外的报酬)。这种分配方式可以最充分地发挥投资者、经营者、技术人员和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是世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里最合理、最公平、最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最富于社会主义因素的分配方式。
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取代目前国有企业的实际上是“按资分配”的分配原则,是向社会主义前进的一个重大的实际步骤。国有企业如何创造条件,有步骤地推行这种分配方式,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由于长期存在的工资归职工、利润归国家的思维惯性,这个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不容易一步到位。开始时利润分配不妨资多劳少,即投资者——国家所得可适当超过资本所作贡献,在劳动者中则优先考虑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或采取一些过渡形式,如有些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根据绩效上下浮动,有的地方叫绩效工资),有些企业在经营者和技术人员中实行期权制。这些形式都是值得试行的,因为它们的实质和基本内涵就是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民有企业,也不论是采取什么形式,只要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就意味着分配方式中的社会主义因素,它可以为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准备条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再一步一步地过渡到按生产要素分配,即完全按照贡献比例来分配利润。
(四)社会主义优越性
▲所谓“社会主义优越性没有发挥出来”是一个虚妄的托辞,就经济领域而言,国有企业既不是社会主义,何来社会主义优越性?
长期以来,我们对建国以来的历史有一个惯常的说法,就是社会主义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实,有些过去我们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事物,实际上不是什么社会主义;既然不是社会主义,又有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呢?就经济领域而言,被我们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多少优越性可言,更谈不上“社会主义优越性”。它的优越性在建国初期的恢复国民经济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已经发挥殆尽。由于国家所有制自身的垄断性——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垄断,经营管理的垄断,利润分配的垄断,交换方式的垄断等等,劳动者与企业的盈亏成败没有直接的、物质的利益关系,广大职工在建国初期被全国解放的欢乐和政治教育及干部模范作用所带动起来的热火朝天的劳动积极性,在政治运动的思想震撼和长期产品匮乏的失望情绪的夹击下便逐渐削弱了。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党和政府曾下过很大力气,通过反对官僚主义、改善管理制度、调整产业结构等等改革措施,力图恢复国有经济的优势,以发挥所谓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毛泽东1956年4月的《论十大关系》、1960年3月推广鞍山经验——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和职工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结合起来),1961年9月的《工业七十条》等等,都是这种改革的尝试。但是,这些改革措施的主要着眼点总是只限于经营管理方式,却完全忽视了占有方式。他们认为国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不能触动,改革只能在经营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却没有看到,正是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限制了职工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尽管这些改革措施在当时都是必要的,很多也是有效的,但始终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
1964年,毛泽东察觉到国有企业的某种实质性的变化,但也只是从经营管理方式着眼。他1964年12月5日在谢富治关于沈阳冶炼厂的蹲点报告上批示:“我们的工业究竟有多少在经营管理方面已经资本主义化了,是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或者还更多些,要一个一个清查改造,才能知道。”同月12日,他在陈正人关于洛阳拖拉机厂蹲点报告上批示:“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这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是已经变成或者正在变成吸工人血的资产阶级分子”(《中共党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337页)。在这里,他已经看到了国有企业官僚化的现象,但他有四点致命的疏忽:一是只看到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没有看到根子还是占有方式,即所有制,没有看到官僚化同国有制的必然联系;二是没有发现官僚化的性质不在于资本主义化,而在于同封建专制主义相联系的特权化,而这种专制主义恰恰同他本人密切相关;第三,出现的问题在经济体制不在人,他却把矛头指向经营者和他们的上级;第四,他把经济问题政治化,提出“官僚主义者阶级”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这样一些骇人听闻的概念,并且企图用四清、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政治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当然只能是南辕北辙,离社会主义越走越远了,还谈得到什么“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呢?
▲以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建立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公有制,其优越性在于:第一,为劳动者成为企业和国家的主人提供物质基础;第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三,克服劳动的异化,逐步实现雇用劳动向自由劳动的转化;第四,开始实现工人阶级有产化;第五,促进政治民主化。
要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得采取符合于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措施,走上社会主义的轨道。就国有企业来说,关键就是改革占有方式,以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建立起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统一的所有制。这个改革措施所带来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劳动者成为企业和国家的真正主人。我们一直宣传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国家的主人,文革中有些工人甚至被选派组织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去占领上层建筑各领域。但是,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工人,既不能成为企业的主人,更不能成为国家的主人,因为他们没有成为主人的物质基础。仅靠思想灌输和政治宣传建立起来的主人地位和主人形象,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意义上起作用,但这种主人的地位和形象是不可能持久的。工人只有在自己劳动的企业中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而取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企业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促使他们关心国家的政策走向和社会的变化动态,参与国家行为和社会活动,使他们由企业的主人进而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首要的表现。
第二,有效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劳动者(包括从事脑力劳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从事体力劳动的普通工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就要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怎样调动呢?马克思说得好:“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恩全集》第1卷第82页)列宁也曾说:向社会主义过渡必须“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列宁选集》第4卷572页)长期以来,我们只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而没有“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去动员群众,推动生产,一旦热情消退,生产也就下来了。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使他们的个人利益和企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企业利益最大化将带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把劳动者为企业、为社会作出最大贡献的积极性,建立在牢固的物质基础上,使他们为企业的兴旺发达而殚心竭力,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那些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知识投入生产劳动的脑力劳动者,由于在生产中作出了比普通职工更大的贡献,当然应该获得更多的产权,他们的个人利益因此也就同企业的盈亏有着更紧密的关连。这些脑力劳动者发挥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可以使知识和技术在生产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是对生产力的最有效的解放和发展。邓小平把社会主义本质归结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它只有在劳动者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个前提下才能成为事实。
第三,逐步消除劳动和资本的矛盾,改变劳动的性质,使劳动者克服劳动的异化,开始由雇佣劳动向自由劳动转化。劳动是人的本质所在,自由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劳动应当是自由的,但是,在私有制社会里,劳动者却被剥夺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也就丧失了劳动的自由权利。劳动异化为强加于劳动者的异己力量。马克思1880年向法国工人党领袖盖得口授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时指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马恩全集〉第19卷第264页)丧失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自己的自由劳动权,成为雇用劳动者,在机器的驱使下,充当资本的奴隶,为资本家贡献全部剩余劳动。劳动和资本、工人和资本家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国有企业虽然已经消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性,但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国家所掌握,剩余劳动也全部归于国家,工人既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又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剩余价值的分配,他们实际上仍处于雇用劳动者的地位,劳动和资本仍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和对立。而在劳动者获得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且所有权不断扩大的企业里,劳动者将逐步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不是机器支配工人,而是工人支配机器;工人劳动不是为别人创造利润,而是为社会和自己创造财富;劳动者可以逐渐克服劳动的异化,摆脱雇用地位而成为自由的劳动者,劳动和资本的矛盾也将逐渐消除。工人的劳动由雇用劳动向自由劳动转化,是国有企业社会主人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
第四,这个改革方式是实现工人阶级有产化的通途。工人阶级由无产到有产的转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处于无产状态的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是工人阶级发展的最初阶段,工人不能永远是无产者。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把社会主义的本质归结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很有见地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应当都是富裕的有产者。从世界范围来看,马克思以后一百多年的世界经济政治发展的情况表明,无产阶级通过“剥夺剥夺者”的途径来实现有产化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劳动者通过生产关系的调整,逐步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成为有产者的趋势则越来越明显。工人阶级有产化,既是生产高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资本主义世界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需要。在我国,虽然传统观念认为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是全民的财产,因而全民都已成为有产者,但是,这个从列宁、斯大林那里继承下来的观点,完全是一个虚幻的妄想。无产有产的标志是有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国有企业的职工只有取得本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才能实现由无产者到有产者的转变。他们逐步占有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过程,就是实现工人阶级有产化的过程,工人阶级有产化将与企业的社会主义化同其步伐。
工人阶级的有产化对于他们自身的知识化、白领化(劳动脑力化)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处于无产阶段的工人阶级中,有知识的毕竟十分有限,就整个阶级来说,他们既缺乏文化科学知识,也没有条件从事脑力劳动。成为有产者之后,劳动者就有较多的可能来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从事脑力劳动参与经营管理创造条件,并为提高下一代的文化知识水平进行投资,从而一代又一代地不断提升工人阶级的水平,使之成为未来世界的真正主人。
第五,工人阶级有产化还将促进政治民主化。社会主义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而在消灭剥削和阶级之后则是全民的民主。但是,民主从本质来说是有产者的民主,当多数社会成员还是无产者的时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所谓社会主义民主,只能沦为一句不切实际的口号。只有在社会成员都成为有产者,并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富裕程度,社会主义民主才有实现的可能。有产是劳动者参与政治民主的经济基础:一方面,为了维护已有的资产,为了发展企业以增加自己的财富,劳动者必然会关心国家政策的制订和走向,选举能反映自己和企业利益的代表进入国家机关,并且通过舆论和各种社会组织,检查、监督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由无产者到有产者的转变,也使劳动者成为纳税者。纳税是沟通国家政权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劳动者因为直接纳税而取得参与政治、干预政治的权利,政府则因收受税款而负有为劳动者服务的义务。纳税这一社会经济行为,使国家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统治机器,逐步转化成为人民谋利益的服务机构。随着劳动者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断增加,政治民主也将不断扩大,工人阶级有产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良性互动,必将为我国的政治民主生活开辟崭新的天地。(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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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