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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学哲学的理论体系
王子贤
(本文为王子贤教授将在今年召开的地学哲学学术年会上的发言提纲)
我介绍的地学哲学理论体系,已经记录在《地学哲学概论》中,这里作点说明就可以了。
我们提出的这个体系,是集体劳动的产物,一共花了五年时间。1983年福州会议很大一个特点是盛行串连。当时与会几个大学和研究单位的代表串连起来开会,讨论地质辩证法的范畴与理论体系,会上提议由地质院校牵头,拟出提纲,约定次年在成都地院开会讨论提纲。会后,我又找朱训教授串连,寻求他的支持。他热情地说:“编地质辩证法教材是件好事,早就该办。有困难找我。”会后回到北京,李春国拟出一个提纲,找我一同到余谋昌家讨论,过一周后,又到余谋昌办公室讨论定稿。1984年在刘茂才副院长主持下,在成都会议上通过提纲,并分工编写,当时参加的共十个院校、单位。1985年在武汉会议上讨论《地学哲学概论》初稿,约请审稿人吴凤鸣教授参加。1988年在北戴河最后讨论书稿,约请审稿人吴凤鸣教授、黄顺基教授参加。1989年出版这本书时,得到朱训理事长的经费援助。
我们认为,地学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人地关系。人地关系是指人类主体与地球客体(自然界)的对立统一关系。为什么说它是基本问题呢?人本来也是物质世界(自然界)的一部分。自从人类从自然界(地球)分化出来以后,人就以认识主体的角色,同认识与实践对象(地球)打交道,人(主体)与地球(客体)就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之中。人类与地球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演化阶段。大体是:古代的自然界(地球)统治人类——近代的人类掠夺自然(地球)——现代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可见,人地关系是地学哲学的基本问题和出发点,地学哲学是人地关系在理论上的再现。
人地关系的逻辑展开,首先是阐述地球客体的辩证法,因为地球客体是第一性的,主观意识是第二性的。地球是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地球客体是地学哲学理论展开的基础和前提。这个客体向主体的运动环节(地→人),就是地球观,它阐述本体论的规律与范畴,包括:地球客体的本质属性及其存在形式,地球客体的运动及其基本规律,地学客体的范畴。
接着,应当分析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地球客体的辩证法就过渡到主体辩证法,从地球观演绎到了地学认识论与方法论,即地学认识的辩证法。它揭示人类主体认识地球客体的思维原则与方法。这个主体向客体运动的环节(人→地),就是认识论、方法论,它阐述地学认识与地学实践的辨证关系、认识的一般规律、地学思维特征、现代地学使用的各种方法、以及地学价值。这里的地学价值是特指地球物质价值,即地球物质具有满足人类物质文化需要的属性,人类主体能利用外界物质来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功利关系,就是地学价值论。
地→人,人→地,两个环节是统一的(地→人→地),即,地球客体对人类主体的第一性作用,和人类对地球客体的反作用,统一在人类社会实践之中,这就是人地关系的社会性。换言之,在考察地球物质系统和人类认识系统之后,应当把人地关系放到“人类-社会”这个更大的系统中加以考察,这就是地学发展的辩证法,即常说的“地学观”。它包括:地学发展的内在动力、地学发展的社会环境、地学的学科体系结构。
人地关系的历史归宿是地球客体与人类主体的和谐发展。这也就是前文讲到的现代人地关系历史形态。反映这种历史回归的理论分析,就应把地学辩证法与社会历史辩证法结合起来,把自然科学(地球科学)与社会科学(哲学)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中介就是地学哲学。
综上所述,我们的地学哲学体系,就是从人地关系出发,又回到了人地关系,中间经历了地球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地球科学观。
众所周知,21世纪是地学面临重大变革 时期,地学哲学应当探求地学研究的新观念、新思维、新方法,地学哲学理论体系也应当有新的发展,以上所述,只当是引玉之砖,一个历史陈迹。
2003/06/25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