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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由化”正名

(征求意见稿之二十三,2003年7-8月)

杜 光

下篇 自由之路

    下面我试就如何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方面的自由,作一些粗浅的探索。

(一)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是人类整个自由的经济基础。哈耶克曾正确地指出:“离开经济自由,就没有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①那么什么是经济自由呢?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开山祖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里有一段关于经济自由的经典表述。他说:“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②斯密在这里说的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贸易自由、交换自由、投资自由,都包含着竞争的因素在内。经济自由所要求的竞争,是在平等公正的前提下的竞争,这就是说,竞争的机会是平等的,竞争的条件是公正的。这在资本主义社会当然很难实现,正如一位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约翰·罗默指出那样:“资本主义的不公正在于它没能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③有的文章认为市场经济“奠定了自由在中国的经济基础”,这话有一定道理。健全的市场经济应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公正的竞争条件,但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贫富不均,却会削弱竞争的平等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当社会划分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后,他们之间的竞争起点就不可能平等,竞争条件也不可能公正。因为一个阶级占有生产资料,而另一个阶级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只能出卖劳力,忍受剥削。所以,在经济领域,最根本的自由还是占有的自由。马克思在1880年向法国工人党领袖盖得口授的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中明确指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①他把占有生产资料作为自由的前提,鲜明地展现了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本质特征,既揭露了资产阶级垄断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它在实现自由时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也提示了劳动者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实现了平等公正的占有,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劳动的异化,使雇佣劳动转化为自由劳动,实现全面的经济自由。《共产党宣言》特别强调所有制,就因为所有制的核心所有权是自由的关键。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认为“自由主义的目标是交换的公正,而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分配的公正。”②这个判断显然不够准确,因为社会主义的目标不仅是分配的公正,更重要的是占有的公正。
马克思主义自由的这一特征,对于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的指导意义。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同时就意味着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经营权、使用权和剩余价值的分配权,成为企业的主人,从而也具备了成为国家主人、社会主人的经济基础。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支配、使用的是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他们的劳动既是为了创造社会的财富,也是为了创造自己的富裕生活。这既是经济自由的实现,也是对生产力的解放。长期以来,我们接受斯大林的观点,以为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劳动者已经是企业的主人。这种观念从理论到实践都是错误的、有害的。且不说全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即便是一个企业内部的劳动者,即生产资料的实际使用者,又何尝具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经营权和利润分配权呢?没有这些权利,从哪里可以体现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劳动者又怎能成为企业的主人?
    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要途径是生产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根据他们对生产所作的贡献,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以分配所得转为股权,投资于本企业,从而取得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以此为起点,逐步实现劳动者和所有者的最终统一,实现劳动者作为企业主人的自由劳动。在国有企业,还应从已经沉淀为国有资产的过去的利润积累中,划出一定比例分配给职工。
    有了占有的平等公正,劳动者同时从劳动和资本两个方面获得相应的报酬,才能有分配的平等公正。目前我国的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劳动者的收入少于贡献所应得的报酬(因贪赃枉法、走私制假等获致暴富的现象不属分配范畴),这就需要逐步贯彻并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使脑力劳动者、体力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都能分别获得与他们对生产所作的贡献相当的报酬。另一方面,分配不公正表现为城乡收入悬殊,城乡差距过大,这是经济不自由、缺乏平等公正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第二次分配重城轻乡,重工轻农;城市居民税负很少,能享有各种社会福利;农民税费负担很重,享受的社会福利却很少。这种人为的分配不公现象,应当由政府通过调整第二次分配的有关政策来解决。政府在公共交通、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方面的投资和育幼养老等方面的开支,都应向农村倾斜,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当然,农村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农业生产力,但政策的调整有助于农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是没有疑问的。
    实现经济自由,实现竞争的平等化、公正化是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之所以发育不健全,主要就是不能自由地、平等地、公正地展开竞争。茅于轼曾指出:“市场经济的最本质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一视同仁和没有特权。”①现实的市场经济恰恰是缺乏平等、不能一视同仁,没有免于特权干涉的自由。市场上充满了各种无法可依的不平等不公正的竞争规则,甚至根本无规则可言,这就大大限制了企业发展的自由。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政企不分。有些政府机关对企业的随心所欲的干涉、名目繁多的税费、无穷无尽的需索、五花八门的敲诈,扼杀了企业,特别是民有企业的生机。最典型的事例是不久前发生在河北徐水县的“孙大午事件”。农民孙大午十五年前白手起家,依靠改革开放的政策和自己的精心经营,建立起资产超亿元的大午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为人坦荡磊落、正直善良,办事充满活力,讲话饱含智慧,是一个难得的民营企业家。他历年经营的盈利除了扩大企业外,就是为家乡办好事,修路办校、捐资助学、敬老爱幼、扶贫助困,自己始终保持了勤俭朴素的作风,他父亲每天在工厂捡垃圾,他不以为耻,反引以为荣。他任董事长的大午集团公司是当地农村的龙头企业,带动了当地农业的社会化,成为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他的出色成就赢得了各方的赞誉,大午集团被列为“全国燎原示范基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农村教育与研究中心联系基地”,1995年被国家工商局评为全国500家最佳民营企业之一。他的最大“缺点”也许是:一绝不勾结任何官府,二绝不贿赂一文钱。谁都明白,当今办企业,不勾结官府贿赂官员便寸步难行。即使是有自尊心的企业家也不得不拨出“公关经费”以资联络官员。孙大午的这个“缺点”,导致他们兄弟三人在5月29日遭到刑事拘捕,公司被抄家被搜,藉口是“非法集资”,实际上是公司职工和当地群众出于对孙大午信任,自愿投资于大午集团公司,至今没有一个人对“集资”表示异议或不满。当地银行信用社则因吸收不到存款而对他怀恨在心。人们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货真价实的大案要案查不下去(如最近的周正毅案,不但停止查办,而且反而拘捕了把周正毅告上法庭的律师),而对孜孜不倦地经营企业、关心社会福利、关心农民生活、能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却要行使专政手段?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就在于一个勾结官府(而且是高层人物)、贿赂公行,所以能得到官方庇护;另一个是两个“绝不”,所以官方打击起来毫不手软。徐水县有关部门办的这件蠢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对许多民营企业家无疑都是前车之鉴,起了“逼良为娼”的作用,迫使企业家去勾结官府贿赂官员,以求自保。这件事虽然在报刊上被禁止报道,但网上早已议论纷纷。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调查,还孙大午以公道,并从中吸取教训,严惩破坏市场秩序、剥夺经济自由的贪官污吏,解开束缚民营企业手脚的种种清规戒律,创造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以保护生产力,开辟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政治自由

    公民的自由权利在政治领域主要表现为民主,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权利就是民主权利,也就是卢梭说的“主权在民”。自由是民主的灵魂,民主是自由的政治保证;没有自由的民主和没有民主的自由都是不可取的。民主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公元前五百多年古希腊的民主制和古罗马的共和制度开始,“民主已被人们探讨了大约两千五百年。”“然而,在有关民主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似乎没有产生共识。”①近代民主的理论体系是文艺复兴的产物,当时的自然法学派从自然法演绎出人民的民主权利。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几乎都对民主有所论述,使民主作为一个理论体系趋于成熟,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准备了思想条件。本文不打算深入探讨民主的理论问题,只是从民主的非阶级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谈谈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具体取向。
    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及集会结社之权、人身不受侵犯之权等等,也是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没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之分,也没有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的区别。(所谓无产阶级民主是一个虚妄的概念:当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存在时,它不可能享有民主权利;而当它获得民主的时候,就不再是无产阶级了。)只是因为民主在历史上始终是有产者的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它的早期,只有资产阶级才能享有民主权利,无产者的民主权利则遭到剥夺,所以才使民主带上阶级的外貌。在被马克思称为“希腊的内部极盛时期”②的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民主制,就只有占人口六分之一的男性公民有选举权,占六分之五的奴隶、妇女和外邦人都不能参加选举。14世纪欧洲最民主的城市共和国佛罗伦萨有九万居民,有选举权的只有五六千人。英国议会在1832年通过选举改良法案,将选民人数由22万扩大到67万,而当时英国人口有1400万,选民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还不到5%。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③部分有产者享有民主而无产者的民主权利被剥夺是一个取决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历史现象,它不以任何个人或阶级的意志为转移。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民主必然会逐渐扩大。从美国历次宪法修正案,可以窥见选举权不断扩大的趋势。如1870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及曾为奴隶者而拒绝或剥夺公民的投票权,使选民范围大为扩展。1920年的第19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性别而取消或剥夺公民的投票权,使妇女开始有了选举权;1964年的第24条修正案规定不得以未交人头税或其他税为理由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投票权;1971年的第26条修正案把选举权的年龄下限扩大到18岁。①
    当然,选举权及各项民主权利的获得,同劳动人民的坚持斗争也是分不开的。例如,美国黑人虽然因1866年的民权法案和1870年的宪法修正案获得与白人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种族歧视依然长期存在。美国黑人争取平等的自由民主权利、反对种族隔离的斗争持续不断,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更是达到新的高潮。在这种形势下,美国国会从1957年到1968年先后通过5项立法,保障黑人的选举权,禁止在就业、住房等方面对黑人的限制。当然这些法规出台并不意味着种族歧视的终结,它的彻底解决还有待于社会的继续发展。这充分表明民主权利的全面实现是一个恒久的历史过程,并不意味着它具有任何资产阶级性,即使是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也存在着需要不断完善的问题。布热津斯基在他的著作《失控——解读新世纪混乱现象》中就指出:民主国家的“民主政治是个架构,仍必须填上有意义的实质内容。”②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民主曾经是民主革命时期的一面旗帜,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就提出“建立和平、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纲领;③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一些根据地曾实行过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民主选举。毛泽东曾以斩钉截铁的语调宣称:“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达到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地经义。”④但为什么建国以后民主却又遭到冷遇呢?它经常作为集中制原则的修饰词被用于“民主集中制”,成为极权主义的点缀,而作为人民本应享受的民主权利被则雪藏。李慎之在1956年曾提出“大民主”,第二年便遭到毛泽东的金口御批,李也因此而被划为“极右分子”。民主之遭忌,可见一斑。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十分简单,同自由一样,民主是专制极权的对立物,从观念到制度,民主和极权都是互不相容、尖锐对立的,不是民主战胜极权,就是极权战胜民主。建国以后逐渐形成并不断强化的专制极权制度完全排斥了实现民主政治的可能。因为民主的张扬,必然会危及极权制度。这才是压制民主的根本原因。想当初,推翻蒋介石专制政府的革命是以新民主主义为旗帜号召群众的,新的政权理所当然地应当以民主代替专制。因此,建国之初,万民归心,翘首而待。不幸的是,人民在经历了一个短暂的自由民主的欢欣之后,便愈来愈失望了。随着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专制极权的色彩愈来愈浓,自由民主的空气却日益淡化,甚至使人窒息。粉碎四人帮后,由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未能进一步深入发展,专制主义一直没有得到揭露和批判,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的权力高度集中、个人崇拜、家长制等现象,至今没有明显的改变。国外有人嘲讽说:“中国领导人现在脚踏两个世纪,代表经济的一只脚处在20世纪,代表政治和战略的一只脚处在19世纪。”①话虽尖刻,但很值得深思。
    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邓小平说得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个把社会主义作为发展方向的国家,必须以政治民主化为主旨,改革现有政治体制。近年来不断有人呼吁改进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作为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第一步,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共产党是现阶段唯一的执政党,它本身是否民主是否健全决定着国家的命运和社会的前途。只有一个民主的执政党才能把国家带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怎样实现党内民主?我在上一篇征求意见稿《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中曾指出:目前党的领导权力,处于“决策权大权旁落,执行权无限膨胀,纪检权萎缩乏力”的状况,“这是党内缺乏民主和专制主义在党内得以发展的制度性根源。”这就是说,实行党内民主也有一个三权分立问题。三权分立是体现国家权力配置方式的一种政治体制,也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内容。世界历史经验表明,三权分立是取代专制极权的最有效的政治体制。西方推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尽管国情各异,差别很大,因而三权分立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实现权力制衡,克服政治权力过度集中的专制极权,作用都非常显著。我们过去盲目排斥三权分立,不加分析地说它是不值得效法的资本主义制度,除了在理论上缺乏认识外,实质的内在原因是为了维护专制制度,继续保持权力的高度集中,此外就没有更合理的解释了。
    从目前党的领导权力的配置情况来看,要在党内建立权力制衡的领导体制,一方面要调整权力配置方式,提高立法决策的权威性,抑制无限膨胀的执行权,强化纪检监督权;另一方面,须把三权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可供讨论。

1、党的立法权决策权属于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在整个任期内都要履行其代表职责。有条件的城市和县的党代表由党员直接选举。

2、代表大会选举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和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分别掌管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决策、执行、监察三方面的领导权力。各委员会分别选举处理日常事务的书记处,各书记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置精简高效的职能机构,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书记处召集三个书记处的联席会议,以协调工作,会商重大问题。三个委员会的委员和书记处书记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3、各书记处分别发行公报,及时向全党公布各自履行职责的情况。

4、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督促他们履行代表职责,如反映党员意见、关心群众疾苦、检查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等。普通党员享有反映情况、发表见解、提出批评建议的民主权利,除通过党代表外,也可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三个委员会直接反映,任何党组织都不得阻挠或截留。

5、强化党的理论研究机构,建立强大的思想库,推进全党的理论思想研究。实行指导思想一元化和理论创新多元化的统一,免除党委宣传部门对文化、理论、艺术、意识形态的监督、检查、查封、处罚等文化专制的职能,发扬在法律范围内的言论自由、创作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扫除以言定罪、因文定罪的恶劣传统。

在加强党内民主的同时,有步骤地推行党政分开,撤销党组织的全部政府职能和有关机构,把立法决策之权还给人民代表大会,把制订政策和施政之权还给国务院,把检察司法之权还给检察院和法院。取消对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干预。要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构筑政治体制,保证人民行使全部民主权利。为了逐步推进政治民主化,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健全选举制度。①提名办法:一定数量的公民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一定数量的代表可以提出政府官员的候选人。②竞选办法: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的一定期限内向选民宣布自己的政见,以便选民选择。③选举办法: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可根据应选数确定一定比例,以有利于选民的选择为原则。④投票办法: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⑤撤换办法:不称职的代表和官员,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或代表提出撤换,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议定。上述提名和撤换的数额比例,可由《选举法》规定之。

2、加强立法权本身的合法性和民主性,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一定数量的公民,均可提出全国性地方性立法建议或法律法规草案,人大法律委员会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以答复。

3、成立宪法法院,专责解释宪法,捍卫宪法尊严,受理有关违反宪法的控告和诉讼。

4、加强法治。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不依法就会破坏民主。法治的前提是司法独立,任何官员都不得干预。法院实行陪审员制度,一般案件均须公开审理,旁听开放化。鉴于近年来公检法系统徇私枉法事件层出不穷,人大可成立临时的监察委员会,就专案专题进行监督检查。法院受理的案件应通过媒体及时公布于众,严禁“黑箱操作”。

5、建立人民监察制度,制定《公民监察法》,由检察机关聘请民间的义务监察员,实行民主监察,保护媒体和公民的批评揭发之权。

6、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政府事务,均须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公布。

7、实现军队国家化,国家主席作为三军统帅兼任国家军委主席。
以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几点设想,都是政治民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应当慎重对待,谋而后动。我在《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一文中从社会主义方向角度提出一些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见解,本文又从政治民主化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只是贡献一孔之见。希望这些见解能有助于促进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以便执政党和政府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三)文化自由

在上一篇征求意见稿《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里,我曾追溯“文”字的起源,推定文化就是人类追求自身完美和社会完善所作的努力及其成果。贺麟在《文化与人生》一书中指出:“文化包括三大概念,第一是真,第二是美,第三是善——总起来说,真美善即是真理化、艺术化、道德化,而由于高级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和正确的理智所产生,可以说即是精神化——精神,使人精神心悦诚服。”①贺先生在这里说的文化的内涵是真美善,就是真理化、艺术化、道德化,也就是精神化——精神文明,它体现着人类对自身和社会的真美善的追求。这种追求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②这就是说,人随文化进步而自由,这是就文化对自由的意义来说的;另一方面,就自由对文化的意义来说,文化的进步离不开自由,需要自由。没有自由宽松的环境,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受到压制,它们的对立物——假丑恶便相应孳生。纵观当今社会,假丑恶泛滥成灾,为什么会这样?根本原因是缺乏自由的环境。文化专制主义象铁板一样压在文化领域上,真美善的花草怎么能长得出来?不彻底铲除文化专制主义,所谓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便是一句毫无实际意义的废话。

为了铲除文化专制主义,给文化的发展以充分的自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落实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是先进文化、理论创新的源头活水。人的思维成果必须通过言论,或形成文字,在社会上传播扩散,引起反响,引起讨论评说,通过交流探索,才能发现真理,推动文化发展,促进理论创新。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承认文化的独立性和多元性,倡导陈寅恪提出的“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思想”,彻底扭转当前报刊上千篇一貌、万口同声的唯上媚俗现象,让每个人都能各抒己见,特别是要容许发表不同于占统治地位的传统观念的异见。罗莎·卢森堡说得好:“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能一个党的党员(哪怕党员的数目很多)有自由,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不同思想者的自由交流,是探寻真理的重要途径。压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就堵塞了发现真理、传播真理的道路,抑制真美善,纵容假丑恶。约翰·密尔指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是一种“特殊罪恶”,“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他分析道:“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①按照密尔的说法,压制意见发表便是罪恶,那么对发表正确意见的人进行压制就是更大的罪恶了。据近期一些网上文章分析,孙大午被拘捕的表面理由是“非法集资”,深层的原因是他自今年3月以来,在北京大学、农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等处发表演讲,宣传“农民的真理”,揭露“八座大山”的黑幕,指出中国三农问题的实质在于权力和资本对农民劳动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还在‘大午网站’上发表文章,这才触怒了权力机构,结果不仅三兄弟身陷囹圄,丧失个人自由,而且带来民营企业大午集团公司面临崩溃的危机。有关机关这种行径不是罪恶又是什么?可见,享受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需要承担多么巨大的风险,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这种局面难道不应当尽快改变吗?

2、废除舆论导向,撤销担负文化检察职能的机构。新闻自由,即出版自由,是文明社会里最具根本性的自由,是文化自由的基础。马克思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②胡绩伟曾一针见血地揭示:“有无新闻自由,是民主或者专制的试金石,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③爱因斯坦也指出:“教学自由,以及在出版或新闻领域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任何一个民族在精神上健康发展的基础。”④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里,文化政策的基本任务是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我们的文化政策却是与此背道而驰的舆论导向。这是一个违反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政策,是文化专制主义的政策表现。它把人们经过思考而形诸文字的精神生产成果,统统纳入新闻检查官的狭隘的充满偏见的眼界。马克思早年对普鲁士王国的新闻检查制度的批判,几乎完全可以适用于坚持舆论导向的当局。舆论导向的理论基础大概是只有正确的思想才有自由,不正确的思想就不能有自由,但是,由谁、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一种观点是否正确呢?问题恰恰就在这里。在指导思想把斯大林主义当作马克思主义,把专制主义当作社会主义的情况下,能分得清什么是正确思想什么是不正确思想吗?结果只能是黑白不分,是非颠倒。

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提出“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人们本来期望文化专制主义能有所改变,但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半年多来,这种钳制舆论、动辄制裁的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愈演愈烈。尽管媒体为了不致违背舆论导向,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但仍不免于触雷挨炸,听说前不久又有十几个报刊受到警告、停刊整顿甚至封闭的制裁。这对于煌煌宪法上规定的出版自由,是何等尖锐的讽刺!在文化专制主义横行,理论学术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遭到剥夺的情况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从何谈起?!

3、废除以言治罪、以文定罪的专制传统。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以言治罪,以文定罪,戕害了无数知识分子,使民族元气大伤,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粉碎四人帮后,经过胡耀邦主持的平反冤假错案和真理标准的讨论,情况有所好转,但以言定罪、以文定罪的事例仍时有闻。尤其可悲的是这些丑事往往是以法治的名义,在“依法办事”的幌子下做出来的。如所谓“危害国家”、“颠覆政府”这些甚至比五六十年代的“反党反社会主义”更具不确定性的罪名,就不时被用来作为“治罪”的藉口。在非典猖獗期间,“新青年学会”四青年分别被判处八年十年徒刑,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探讨民族前途和国家发展前景,是每一个有责任心的知识分子的自由权利,也表现了他们忧国忧民的爱国情怀,应该受到鼓励奖掖,怎么能动用专政机构来滥施酷刑,加以迫害呢?“危害国家”、“颠覆政府”应当以有无实际行动为标准,如果在网上发表一些文章来探索国家前途、评说政府的施政得失都可以被定下“危害国家”、“颠覆政府”的罪名,岂不是成了爱国有罪?对于这种乖谬的行径,雪莱曾直截了当地指出:“由于一个人的见解而对他施以刑罚,这种行为的唯一适当的名称就是迫害。”①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得好:“没有忠诚的反对派的观念,没有对表达和保护这一观念的宪法条款的坚持,民主政治就不能被恰当地引导或长久地维持。”他还进一步指出:即使是“公然违反了法律”的非暴力反抗,“还是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并且是诉诸民主制度的基本的政治原则的。”②“新青年学会”的青年们的所言所行,正表现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怎能说成违法并且判刑呢?建议有关部门尽速调查此事,还四青年以公道,千万不要堵塞广大青年爱国忧民的通道,把他们驱赶到眼光狭小、思想卑下、只谋私利、不顾公义的邪路上去。目前社会上的道德败坏、自私成风,不正是专制暴行所造成的恶果吗?

4、尽快出台《新闻法》,以保障人民创作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把对学术文化和理论思想的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手段来克服随心所欲的舆论导向。新闻出版是沟通各个社会领域的主渠道,是建立官方与民间对话的广阔平台。有人把新闻出版列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这个说法不无道理。但新闻出版的作用遍及社会各个领域,远远超过了政治的范围。在当今世界,它对发展经济、促进文化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它的社会作用显得愈来愈突出。制订《新闻法》,保证新闻出版的充分自由,将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产生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对当前的改革开放,更是强有力的促进。
允许民间办报办刊办出版,应当是《新闻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回顾历史,国民党政府在北伐成功建立一党专政统治后,文化上也实行专制主义,但文网不密,仍有许多民间报刊出版物得以在检查隙缝中生存。就这一点极其有限的新闻自由,对于保存、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探索现代新文化,起了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建国以后,文网渐密,民间的报刊出版事业凋零殆尽。偶有出现,当局便视为“非法报刊”、“非法出版物”而加以取缔查禁。其实,所谓“非法”的罪名本身便是非法的,因为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具体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民间办报办刊出版书籍的规定,说是“非法”有什么根据呢?透视隐藏在取缔民间报刊出版物的表面现象之下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已有的专制主义体制。兹事体大,才甘冒违背宪法之大不韪,不惜扼杀文化繁荣的生机,它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新闻法》还应规定党报党刊的运筹原则。作为一个政党的党报党刊,它既是政党的喉舌,宣传政党的政纲政见和施政理念;同时也应当是政党的耳目,为政党提供信息和联系群众的渠道。遗憾的是,目前的报刊几乎都成了共产党的党报党刊,而且只有喉舌的功能,没有耳目的功能,闭目塞听,只知按照统一的口径,灌输官方认可的观念,“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却不敢反映民间的疾苦和呼声,即使有所反映也是胆怯心虚,顾虑重重。《新闻法》应当以明确的法律保证来改变这种局面。

我国自从开始酝酿起草《新闻法》以来,至今已有20年,为什么还拿不出来?无非是因为《新闻法》同专制主义的利益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和冲突,才以“条件不成熟”为由一推再推。《新闻法》是发展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推进器,也是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是否能够尽快制订,是对“三个代表”的最实际的考验。

(四)社会自由

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①作为人的本质特征,自由归根到底是社会生活的自由,它存在于社会联系之中。人类自从彼此之间产生一定的结合和联系,从而形成社会以来,便和自由发生了不解之缘。从自然界获得自由,在社会内争取自由,充满了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从广义来说,自由就是社会自由,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自由;但是,在社会领域,自由仍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目前争取社会自由的努力,似乎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对全民族的自由民主的启蒙教育。李慎之生前曾经说:“现在大家都说中国人素质低,其实所谓素质低,就是缺乏公民意识。” ②缺乏什么样的公民意识?我认为最根本的意识就是自由民主的权利和争取自由民主的义务。而树立这种意识,又需要自由的环境。袁伟时指出:“公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只能在自由的社会环境中实现。”③由于几千年的专制主义传统和现有专制极权体制的深刻影响,加上几十年的政治思想教育中片面强调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集体主义等等,而对自由、民主、个性等则肆意歪曲,因而,公民对自由民主普遍缺乏正确认识,十分需要有自由民主的启蒙教育。雪莱在《告爱尔兰人民书》中引述拉斐德的话说:“一个民族要自由的话,只要他懂得自由;要成为自由的话,只要他愿意自由。”①懂得自由,愿意自由,才能去争取自由,并获得自由。

在加强自由民主的启蒙教育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尊重别人的自由民主权利。我们所追求的自由是每一个人的自由,而不是某个阶级阶层或某些群体的自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未来社会将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②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谈到自由的时候,多次强调“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个人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发展”、“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只要不违反法律,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都是应当受到尊重的。就这一点来说,自由包含着尊重别人的自由,包含着宏扬个性,包含着宽容、博爱、和平。

在公民的自由民主的启蒙教育中,理论界、教育界、学术界、新闻界的知识分子,应当担当起这个沉重的历史任务,这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但只要我们明确方向,持之以恒,便可以加快社会自由化的进程,前景还是可以乐观的。

2、落实宪法规定的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的自由。要从历史发展规律上认识社会将逐步取代国家职能的必然趋势,培育各种民间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它应当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待人处事的指导方针,但我们在实践中却总是与此相悖,总是害怕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会影响社会稳定;在制订有关法律政策时,指导思想总把出发点放在严控管制人民群众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的自由权利上,这就完全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因此,目前落实社会自由的一大要务便是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把立法的出发点放在支持人民群众行使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的发展。提倡人们根据他们自己的特长、兴趣、经历、职业等等不同特点,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让他们本着“规章自定、活动自主、经费自筹、领导人自选”的四自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只要遵守法律,就要听任他们各行其是。既要培育他们的自治精神,也要树立他们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干预国家生活,推进社会自由化民主化进程。这对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不但可以使社会生活更加丰富、更加活跃、更加充实,而且将加强参加者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提高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觉悟。千千万万个社会团体,就是千千万万个自我管理机构和自我服务机构,是千千万万个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的园地。”③应当让社会团体承担必要的社会职能、政治职能和文化职能,以至某些经济职能,使他们成为执政的得力帮手。对于执政者来说,这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最佳选择。

3、废除城乡二元体制,恢复宪法中关于迁徙自由的条款。1954年宪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后来由于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这一条款便从宪法上消失了。几十年来,城乡户籍分割,人民迁徙自由被剥夺,人为地造成了城乡居民的极端不平等。农民在医疗卫生、子女上学、就业退休等方面,都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福利待遇,进城务工的农民受尽歧视和盘剥。非典期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而已。这种极不正常、极不平等的现象早就应该结束了。为了使农民从这个不合理的制度中解放出来,目前就应积极地有步骤地取消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通过修改宪法,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不但保证农民的迁徙自由,而且使城市居民的自由流动成为可能。
为了彻底解决农民贫困、农业落后的问题,除取消城乡二元体制外,还应当采取一些尽快振兴农业、繁荣农村的积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①把土地还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制订与此相应的《土地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买卖、租赁、入股、典押等自由权利;②取消除土地税以外的一切巧立名目的税费,由此可在大大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大大削减主要因勒索盘剥农民的需要而不断膨胀起来的乡村政权机构;③增加对农村的基本建设投资,如交通、环保、水利、电信等方面的投入;④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费用,应全部由政府承担,使所有农村的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起码的教育,以提高农民素质;⑤成立农民协会或其他专业性的农民组织,以捍卫农民利益。振兴农业千头万绪,以上几点是最具根本意义的改革。

4、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从1954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历次修改宪法都保留着公民的这一项自由权利,但实际生活中却与宪法的规定相距甚远。文化大革命中甚至捣毁庙宇教堂,迫使僧尼还俗,留下了贻笑大方的可耻记录。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无力支配自然、社会和个人命运的反映,但同时也体现了人类对美好理想的追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①马克思则认为“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人民的鸦片”。②他们关于宗教的这些论断,对我们很多人来说都可谓耳熟能详。但如全面地衡量宗教,这些判断未免失之过于片面苛刻。他们只看到宗教的消极的一面,没有注意宗教作为一种历史必然现象的积极作用。宗教徒的虔信和狂热,一方面曾被引向对异教徒和异见者的残酷迫害,另一方面也蕴含着建设社会的积极力量。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就阐述了新教精神对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推进作用。记得50年代曾听一位党的领导人说:“共产党应当有基督教徒那种虔诚和献身的精神。”这话是有道理的。他在50年代就已经察觉到许多共产党员缺乏对理想信念的虔诚和不怕牺牲的精神。时至今日,在市场经济大潮和贪污腐化浪涛中,共产党员中有多少人虔信马克思主义并甘愿为理想信念而牺牲呢?恐怕为数不多吧!很多宗教信徒急公好义,慈悲为怀,在他们所居住的村落或社区里做了很多好事,受到邻里的称赞。前几年曾看到过一些材料,反映在一些信教徒较多的村庄里,社会治安情况比其他村庄要好。这就充分表明了宗教在当代社会生活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机关对这种积极的一面认识不足,防范多于信任,有时甚至把宗教信仰同所谓“国外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联系起来,疑神疑鬼。1982年和1999年的宪法都在规定宗教信仰的同时,加上不得这样不得那样的限制。且不说这些具体措词列入国家根本大法是多么不伦不类,就条文本身来说也反映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无奈和缺乏自信。指导思想上对宗教的认识的片面性,导致基层政权屡屡干涉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甚至限制信教徒的人身自由。这种“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愚蠢举措,促使广大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离心离德,在国内外都造成不良影响,很值得引以为训。指导思想上绝不能把信仰宗教的群众看成异己力量,相反,要调动他们保持社会稳定、改善社会风气的积极因素,发挥他们在社会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结束语:人间正道自由化

“万类霜天竞自由”,追求自由是一切生物、尤其是人类的天性。石板下的小草懂得寻求自由生长的缝隙,荒野上的小鹿知道奔向水草丰茂的草原,具有思维能力的人更是无时不在为自由而奔忙。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诚如卢梭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①由于自然的社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人的自由发展受到极大的束缚,特别是在阶级社会,被压迫者在受到经济剥削的同时,与生俱来的自由权利也遭到剥夺。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的提高和人们的主观努力,自由的范围必将扩大,人类终将完成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转化。自由化是符合于社会发展规律的人间正道。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解放的学说,是为人类争取自由指引方向的科学。他所提出的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既是人类争取自由的历史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最简要的概括。我们共产党人在接受共产主义作为自己毕生的理念,并宣誓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时候,实际上就接受了“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基本原则。作为共产主义者,没有比争取实现这个基本原则更为重要的了,它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终生。几个世纪以来,为了实现社会的自由,多少志士仁人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义无反顾,共产主义者应当是这些自由先驱的当之无愧的继承者。

作为一个不可移易的历史规律,人类由不自由到自由的转化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但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历史所能容许的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十分宽广的。我们的责任是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争取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为未来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创造条件。这就需要积极地投身于争取自由的实践。日本的马克思主义者宫本十藏二十多年前在《人格自由与社会自由》一文中指出:“人的自由只有在他同现实的各种条件发生关系、投身其中以变革这些条件并转化为社会自由的过程中才能实现。”①自由固然是历史的必然规律,但束缚自由的社会力量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这里既有认识的根源,也同切身利益有关。因此,提高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便成为争取自由的一个重要步骤。李慎之曾指出:“在人认为有价值的各种价值中,自由是最有价值的一种价值。”②当代最具根本意义的政治思想教育,就是帮助人们树立“自由是最有价值的一种价值”的观念。

自从李慎之在《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一书序言中倡言自由主义,打破长期封闭的这个理论禁区以来,国内逐渐兴起了对自由主义的研究。尽管网上讨论颇为热烈,但见诸报刊的文章却不多;即使是在网络上,也都是宣传西方的自由主义理论,而对马克思主义的自由理论的探讨却还没有见到过。我认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社会主义自由观同西方自由主义是异曲同工的,终将殊途同归。所以,目前应当从两方面同时着力,开发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主义。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需要的程度。”③马克思主义的自由理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急需的理论。目前一个重要的事实是人们普遍对“反自由化”怀有深重的恐惧,甚至连唱了半个多世纪的名曲《团结就是力量》中的“向着自由”,也被改为“向着胜利”。可见这种“自由恐惧症”是多么严重。这个事实表明,现阶段关于自由、自由化、自由主义的自由探讨是多么迫切,多么重要。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自由化民主化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潮流,全世界的所有国家都被卷入,只不过程度不同罢了。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1996年在日本《读书》月刊8月号上发表《日美中共生的哲学》一文,指出:“尽管各国发展阶段和宗教文化背景不同,作法各异,但在建立一个尊重自由、民主、人权的这一点是一致的。”在这个世界大潮中,不自由不民主的国家固然需要自由化民主化,已经建立一定的自由制度、民主制度的国家也需要扩大自由民主,也有一个自由化、民主化的问题。自由化民主化是社会主义取得世界性胜利的前奏,是通向更美好的未来世界的大道、正道。中国人民将告别封建,告别专制,沿着这条大道、正道,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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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文化大革命的起源》第1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4页。
① 《世界通史资料选编》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83页。
① 《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卷,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6页、63页。
② 《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215页。
③ 同上,第60页。
④ 《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
⑥ 《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27页。
⑦ 《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页,第39页。
⑧ 《正义论》,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
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01页,第105页。
⑩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2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07页。
① 《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20页、第170页。
② 《公有法典》,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6页。
③ 《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93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9页。
⑤ 同上,第42卷第120页、第96页,第1卷第67页。
⑥ 同上,第17卷第594页,第16卷219页,第23卷第96页,第95页。
⑦ 同上,第21卷第570页,第19卷第247页,第1卷第582页、第39卷第189页。
⑧ 《新青年》发刊词。
⑨ 王若水:《从集中营门上的“自由”说起》,《同舟共进》2002年第12期。
① 《通往奴役之路》,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第30页。
② 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的胜利而斗争》,第2卷的《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等文。
① 《通往奴役之路》,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②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2页。
③ 《社会主义及其未来——罗默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4页。
② 《自由宪章》,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① 《用开放改革的眼光看世界》,《博览群书》2002年第12期。
①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3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2页。
① 见于《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
② 台湾《经济日报》1994年9月23日。
③ 《中共党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
④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083页。
① 美国《新闻周刊》1997年6月16日文章:《怎样看待中国》。
① 《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26页。
① 《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94页。
③ 《胡绩伟自选集——新闻卷》第105页。
④ 《爱因斯坦语录》,杭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① 《雪莱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0页。
② 《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3页、第374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
② 李普:《悼慎之》。
③ 《启蒙·太平盛世·成功》,《同舟共进》2002年第9期。
① 《雪莱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5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9页。
③ 《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54页。
② 同上第1卷第453页。
①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6页。
① 《哲学译丛》1979年第5期。
② 《弘扬北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序言。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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